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实验小学章程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4-548950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8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实验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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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实验小学章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管理程序,加速民主管理与依法治校进程,创建省级一流管理、一流质量的特色名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沂源县实验小学;校址:沂源县城鲁山路25号。

第三条 学校属国有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五年。

第四条 学校以打造“滋养生命成长的齐鲁名校”为学校愿景。

第五条 学校的总体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领跑者。

第六条 学校精神是:养源自强 搏竞一流。办学理念是:溯源求真 笃行致远。校训是:思源立品 志学行远。校风是:共源尚美 日新怀源。教风是:知源修业 善教弘远。学风是:探源成习 博知通远。校歌是:《我们是祖国的花朵》。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分则

第一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由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主管。学校按国家编制设置岗位。内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卫办、教育技术中心、勤工俭学办公室。以上各处室按照分口管理、分块负责的管理体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并建立奖惩制、依法治校责任制。

第十条 校长有下列职权: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通过教代会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最后做出决策。

(二) 财务经费管理权。严格履行财经制度,批核学校教育经费,有权决定基础建设的列项与实施。

(三) 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权。按照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管理。实行按计划招生,并按国家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按照教育规定办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全体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五) 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六)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七) 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问题。

(二)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向校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评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各项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指导,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分口管理、分块负责的原则,层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少先队等组织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开展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上级规定,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制定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总体思路及模式。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各学科课程有德育渗透。

(二) 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构建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格局。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用规范的普通话进行教学。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配齐国家规定的全部课程,开足课时,开设实验小学承担的实验课程。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常规教学管理中的备课、上课、辅导、批改、成绩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进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教师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教育教学经验文章。

第二十五条 改革优化考试制度,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考核。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条例,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各年级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三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物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合理使用教育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要加强校舍、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损失和丢失,学校校产要做好登记,发现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应严守财务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六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年级、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清新、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八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卫生、整洁,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总务处/安卫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加强防火、防盗、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定岗、定编并实行聘任制度。对教师的聘任要体现任人为贤的原则,坚持在聘用中加强教育的原则,做到人尽其才。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领导,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师要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定岗聘任,教师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努力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各项工作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要善于总结成功经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进修或接受其它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教师奖罚规章按程序进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工资、医疗、福利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学生入学资格及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来申诉。

(二)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 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及图书资料。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 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三)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热爱劳动,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要勇于为集体争光。

(五) 文明守纪,争做行为规范小标兵。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长会议制度、教师家访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委会议提出草案,由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相违背的地方,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的规章制度等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委员会负责解释,从批准之日起施行。

 

 

 

 

 

 

 

                                    沂源县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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