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领导解读】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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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44M/2018-5023639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2-0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
一、为什要制定《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答: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适用于哪些公路?
答: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第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三)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五)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意见,并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确需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交警部门同意。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未经许可,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
四、《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公路养护经费怎么筹措?
答: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坚持“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分级使用”的原则。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由上级部门补助资金、县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和镇(街道)及村(居)筹集的资金组成。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镇(街道)的工作考核,并按考核标准进行资金补助。
各镇(街道)应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上级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县道大中修及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和管理。
乡道大中修及日常养护资金由县、镇(街道)结合现行财政体制按照相应比例承担,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县乡道改建及大中修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路基、小桥涵、绿化等工程,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所需资金由县、镇结合现行财政体制,按照相关比例承担。
村道大中修及日常养护资金由镇(街道)、村安排和管理。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农村公路养护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