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6类35项户籍业务区(县)内通办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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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642/2020-19544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公安局 |
为打造户籍窗口“一次办好群众满意”品牌,根据淄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区(县)内通办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淄公通(2019)68号)和《淄博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区(县)内通办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沂源县公安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县户籍窗口推广应用“一次办好”公安业务办理系统,实现6类35项户籍业务“县内通办”,附6类35项户籍业务区(县)内通办清单。
业务类型 | 序号 | 申请事项 | 所需材料 | |
一、户口登记 | 1 |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 |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 ||||
2 |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 ||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 ||||
3 |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 ||||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 ||||
4 |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 ||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 ||||
3.亲属关系材料。 | ||||
5 | 父母死亡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 ||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 ||||
6 | 随双军人 | 1.军官证或士官证; | ||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
一、户口登记 | 7 | 公民收养登记 |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
8 | 社会福利机构 收养登记 |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 |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 |||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 |||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 |||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 |||
9 |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 |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 |||
10 |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 |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 |||
11 |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 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 |
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 |||
12 | 军队离退休干部 (士官)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 |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 |||
13 | 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 |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
二、户口注销 | 14 | 死亡注销 |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 |||
15 | 参军入伍 | 1.居民户口簿; | |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 |||
16 | 出国(境)定居注销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 |||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 |||
三、户口迁入 | 17 | 夫妻投靠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结婚证; | |||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 |||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 |||
18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市内迁移)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 |||
19 | 子女投靠父母 (市内迁移)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 |||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 |||
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 |||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
三、户口迁入 | 20 |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市内迁移)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 |||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 |||
21 | 收(寄)养迁移 |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 |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
22 | 居住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 |||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
23 | 租房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 |||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 |||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
24 | 人才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 |||
25 | 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市内迁移)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
三、户口迁入 | 26 |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 |||
27 | 大中专学校招生 | 1.学校情况说明; | |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 |||
3.录取通知书; | |||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28 | 大中专学生 |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 |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 |||
29 | 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回原籍 |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 |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四、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30 | 变更名字 (16周岁以下)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 |||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 |||
31 | 变更婚姻状况 | 1.居民户口簿; | |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 |||
五、出具证明 | 32 |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2.有效身份证件。 | |||
五、出具证明 | 33 | 注销户口证明 | 1.本人或亲属申请; |
2.有效身份证件。 | |||
34 | 亲属关系证明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
2.有效身份证件。 | |||
六、居民户口簿 | 35 | 补领居民 | 1.有效身份证件; |
2.户主签署遗失声明或户内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内成年人签字(捺手印)的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