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公安局
标题: 6类35项户籍业务区(县)内通办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642/2020-195447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15 发布机构: 沂源县公安局

6类35项户籍业务区(县)内通办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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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户籍窗口“一次办好群众满意”品牌,根据淄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区(县)内通办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淄公通(2019)68号)和《淄博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区(县)内通办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沂源县公安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县户籍窗口推广应用“一次办好”公安业务办理系统,实现6类35项户籍业务“县内通办”,附6类35项户籍业务区(县)内通办清单


业务类型

序号

申请事项

所需材料



一、户口登记

1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2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3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4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亲属关系材料。


5

父母死亡
  随其他亲属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6

随双军人
  或女士官
  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一、户口登记

7

公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8

社会福利机构

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9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10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11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

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12

军队离退休干部

(士官)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13

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二、户口注销

14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15

参军入伍
  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16

出国(境)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三、户口迁入

17

夫妻投靠
  (
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18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19

子女投靠父母

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三、户口迁入

20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21

收(寄)养迁移
  (
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2

居住落户
  (
市内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23

租房落户
  (
市内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24

人才落户
  (省内
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25

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市内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三、户口迁入

26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
市内迁移)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27

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8

大中专学生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

29

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回原籍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四、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30

变更名字

(16周岁以下)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31

变更婚姻状况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五、出具证明

32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五、出具证明

33

注销户口证明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34

亲属关系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六、居民户口簿

35

补领居民
  户口簿

1.有效身份证件;

2.户主签署遗失声明或户内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内成年人签字(捺手印)的书面申请。

35项户籍业务区(县)通办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