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医师资格考试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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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5XQ/2021-518005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财政局 |
淄财税〔2021〕12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医师资格考试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医师资格考试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
2021年8月25日
淄博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鲁财税〔2021〕18 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重新明确医师资格考试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管理,严格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现将医师资格考试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分成政策。医师资格考试由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组成,包括临床、中医、公共卫生、口腔、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等5个类别。其中:临床、中医、公共卫生、口腔4个类别的综合笔试考试费省级分成40%、市级分成60%;临床、中医类别的实践技能考试费省级分成80%、市级分成20%,公共卫生、口腔类别实践技能考试费省级分成95%、市级分成5%。以上省级分成收入包括应上缴中央的考务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参加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考试,其收费由省级执收,考试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规范征收程序。省、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医师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省财政厅负责在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中重新设定医师资格考试费相关执收项目和分成比例;各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医师资格考试费执收编码,在收取医师资格考试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将收费收入按比例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三、加强收费管理。医师资格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医师资格考试费征收管理,确保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要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截留、挪用收费收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以上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91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