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城中村园区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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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16-513261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规范城中村、园区村和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推进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参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城中村、园区村和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1. 拆迁项目实施主体及职责
城中村、园区村和棚户区拆迁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主体为各镇办、村居和有关单位。
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包括选定评估机构、入户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拆除旧房、组织回迁安置、受理相关信访投诉等。
2.拆迁补偿指导原则
涉及房屋征收的按照淄政办[2011]6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征收程序进行;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七步走”民主决策程序进行。
拆迁改造项目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协商搬迁、先补偿后搬迁的工作原则;充分听取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的合理化建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坚持“立足现状、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产权问题。
3.补偿范围
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房屋的主房、附属房、装饰装修、附属物、院落和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4.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具体补偿方式由房屋所有权人自愿选择一种。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定奖励。
5. “三费”及补助奖励补偿的标准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搬迁补助、奖励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6. 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是指从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期间。产权调换房为期房的,6层及以下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及以上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7.房屋补偿资金拨付期限
落实房屋补偿资金专款专存专用制度,明确监管单位。
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对于拆除住宅房屋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7日内向被拆迁人拨付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补助费和奖金;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7日内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8.房屋补偿具体标准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政办字〔2015〕91号文件公布,本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3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80元的,按780元计发。
非住宅:19.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1.住宅:
沂源县8, 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沂源县:一层38.22,二层及以上18.56;
生产用房:沂源县12.01;
办公用房:沂源县14.2;
公益事业用房:沂源县13.1;
仓储用房:沂源县8.74;
其它用房:沂源县5.46;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沂源县:一层38.22,二层及以上18.56;
生产用房:沂源县13.1;
办公用房:沂源县15.29;
公益事业用房:沂源县14.2;
仓储用房:沂源县10.92;
其它用房:沂源县5.46;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