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中共沂源县委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19-1830178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中共沂源县委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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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办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做好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工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目标。坚持科学规范、节地生态、公益便民、因地制宜原则,持续推进公益性公墓改造提升,增加公益性殡葬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绿色文明殡葬服务。到2020年,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群众文明祭扫成为主流;到2022年,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群众殡葬需求,散埋乱葬得到有效治理,殡葬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绿色殡葬理念深入人心。

    二、加强公益性公墓改造提升和管理使用。按照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和建设标准,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推动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建设。结合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采取植树绿化、建立绿色围挡等方式,持续推进墓区环境提升,加快建设园林化、人文化公益性公墓。修订完善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落实公墓专兼职管护人员,做好墓区日常管理和维护。严禁未经火化土葬(少数民族按规定执行)现象发生。结合文明村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宣传引导,有序推进村(居)老坟头搬迁进公墓,每个镇(街道)打造2-3处公益性公墓建设使用示范点。

    三、开展散埋乱葬治理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县开展农村散埋乱葬治理行动,2019年底前完成散葬坟墓调查统计工作,2020年前基本完成道路主干道两侧及景区、自然保护区、村庄内外等散葬坟墓的迁移改造绿化。对烈士墓等不易迁移或拆除的坟墓,通过植树进行美化绿化。要尊重当地习俗,顺应群众意愿,注重方式方法,不准“一刀切”、不准强制、不准搞平坟运动,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禁村集体和个人对外租售土地用作墓地,严禁在公墓规划区外修建墓地,杜绝出现新坟头,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少存量。

    四、倡树移风易俗文明新风。要注重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红白理事会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推行举办追悼会、追思会等殡葬礼仪,提供便民利民丧礼服务,将绿色殡葬理念贯穿到殡葬活动全过程,不断提高群众对绿色殡葬的认同感。广泛开展移风易俗绿色殡葬宣传活动,通过新媒体新渠道、广播电视报纸、党员学习教育平台和宣传车、巡回宣讲演出等多种形式,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倡树厚养薄葬、文明节俭新风尚,积极引导群众选择生态安葬。

    五、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推广张店区、淄博高新区和沂水县惠民殡葬经验,把惠民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落实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免费政策,创造条件为群众免费提供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进一步优化殡仪馆服务流程,加强县殡仪馆服务建设,提供高效、便捷殡葬服务。积极开展殡葬服务秩序治理整顿,对侵害群众利益的,坚决予以追责和打击,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六、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各镇(街道)把倡导移风易俗推进绿色殡葬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统筹谋划,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治丧方面的监督,查处违规违纪人员;组织部门将绿色殡葬改革纳入县对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引导,推动移风易俗,同时做好负面舆情监控工作;发改部门做好绿色殡葬配套服务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和价格监管工作;统战部门指导少数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做好殡葬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绿色殡葬建设综合协调,积极推进绿色生态殡葬改革;公安部门依法惩处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镇(街道)、部门查处违章占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及出殡抛撒冥纸、焚烧纸钱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监管,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住建部门配合做好绿色殡葬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绿色殡葬设施涉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卫健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水利部门查处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河流两岸建墓行为;卫健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取消医院太平间;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殡葬事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和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

 政策解读:http://www.yiyuan.gov.cn#relevance_documents

附件:沂源县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

              

中共沂源县委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沂源县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山东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县内公益性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益性公墓监督管理工作。县委统战、县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丧葬宣传,转变丧葬风俗习惯,引导群众进公益性公墓安葬。提倡和鼓励骨灰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要求,本着“就近就便、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群众认可,严格按照《沂源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范》有关标准建设。鼓励相邻行政区域联办联建。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整体设计要遵循“集约化、生态化、园林化”和“实用、节俭”的原则,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可适当增加人文元素、旅游元素。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

(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镇(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公益性墓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导村(居)进行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公益性公墓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供给具有沂源籍户口的居民使用,实行划片管理,原则上到户籍或祖籍所在的镇(街道)、村(居)公益性公墓安葬。接受祖籍是沂源县的在外人员回沂源县安葬;接受长期居住沂源县的外籍人员在沂源县安葬。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所在村(居)向群众免费提供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进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群众收取费用。

第九条  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周期为30年,使用期届满后,使用方可以办理续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用手续的,镇(街道)应当书面告知使用方或者进行公告,经书面告知或者公告180日后,使用方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可以采用迁移、深埋等方式处理。

第十条  禁止在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家族墓;在公益性公墓内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文明节俭;祭奠活动要在公共祭祀区内进行,墓区内严禁焚烧纸扎,严禁修坟头,严禁破坏和更换公益性公墓绿化树木、墓碑等设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已建成公益性公墓的村(居),新去世人员一律到公益性公墓安葬,杜绝修寿坟、装棺再葬等零乱安葬行为,严禁土葬现象发生。鼓励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公益性公墓。对今后不按规定到公益性公墓安葬、仍散埋乱葬的,由镇(街道)进行查处。安葬墓位应按顺序依次安放,不得随意挑选,不得私自预售、转让。未建成公益性公墓的村(居)要积极选点建设,满足群众丧葬需求。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管护,每处公益性公墓至少落实1名专兼职管护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维护;负责公益性公墓的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负责对墓区内不文明祭扫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公墓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设防火墙,设置隔离带,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防火宣传牌。

第十四条  要将红白理事会建设作为推动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抓手,进一步调整充实红白理事会,由村(居)党组织书记任会长,确定1名在村(居)内有威望、热心服务、处事公道、责任心强的人士任常务副会长,负责具体事宜操办。红白理事会要坚持群众自治,尊重群众意愿;坚持自助公益,不得向事主索取报酬。同时,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将“进公墓安葬”列入村规民约并上墙公示,确保依法依规办事。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举办追悼会、追思会,开展丧葬活动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播放哀乐,压缩丧葬时间,简化合并程序,控制丧事规模,有效遏制出大丧、办长丧行为。提倡节俭吊唁祭祀,不大摆宴席、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第十六条  落实党员干部带头,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各级关于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的有关文件要求,带头执行《沂源县红白事标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党员、干部及亲属去世后带头进公益性公墓安葬,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及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树立时代风尚,弘扬新风正气。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严格奖惩兑现,要把提高公益性公墓安葬率作为乡村振兴、文明镇村、文明单位创建等重要内容,纳入县对镇(街道)、镇(街道)对村(居)年度考核和文明镇村重点工作考核,通过定期调度、定期考核、定期通报等方式,督促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工作落实。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村(居)对进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要牵头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对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公墓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兴建、对外经营或变相经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公益性公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加大对违反移风易俗政策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惩戒力度,对搞大操大办,修寿坟、建大墓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出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移风易俗政策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镇(街道)、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回族等少数民族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