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MB286526XT/2026-55716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7 发布机构: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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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1

针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对使用人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使用人

针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对使用人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3月-12月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种植业生产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3月-12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3月-12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4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3月-12月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生产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经营者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3月-12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6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3月-12月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