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人民路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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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3997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2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人民路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我校食堂会计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食 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宗旨原则
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 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
二、管理负责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 人。学校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经费收 支事项的管理与监督。
三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 算,保证食堂收支平衡,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一)单独设置银行账户,规范开展核算。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
(二)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学校食堂要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月末进行结转。
(三)建立健全食堂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做 好票据的购领、保管、缴验和发放的台账登记,做到票款一 致。要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完整,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凡支出发票必须由经手人、食堂财务负责人和校长签字。对金额大、 名目多的发票,需附上明细清单、合同等附件,且明细清单 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明细清单要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凭证,报 告食堂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四、加强学校食堂物资管理
(一)严格出入库制度。学校食堂要设专人负责库存物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要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食堂物资 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采购 人员应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购进的物资必须取得正规 发票,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当日耗用物质要办理出库手续, 须由采购人、验收人和食堂采购负责人同时签字方可登记入账。
(二)加强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所有学校食堂 大宗食品须由政府部门统一招标,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大宗食品统一配 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号)要求,实现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 一律不得以政府招标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 和白条入账。
五、加强学校食堂财务人员管理
完善学校食堂内部财务岗位设置。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人员可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学校食堂内部财务机构要按规定分工, 配备专(兼)会计人员、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明确食堂财务负责人,要钱账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财务岗位考核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六、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一)明确学校食堂收入范围。学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 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 (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 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等。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 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 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
(二)完善食堂定价机制。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三)规范确认食堂收入。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七、加强食堂财务监督管理
(一)建立财务公示制度和信息反馈渠道。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对饭菜质量、数量、 价格等的监控和考评。设立膳食监督信箱,食堂工作人员、 就餐师生和家长,可以对伙食质量、原料采购等问题进行举报,主动征求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较低的食堂限期整改。
(二)建立学校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各学校 要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 式。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学校 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定期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进行财务审 计。
(三)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 食费,对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 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制度执行与责任
(一)制度执行。全体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食堂的良好运营秩序和师生的饮食安 全。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
九、附则与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生效日期:以上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执行上级文件为准。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