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埠村希望小学 财务制度 | ||
|---|---|---|---|
|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1995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淄博市埠村希望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准则、制度的要求,财务具体承担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所有支出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字,对支出单据的合法、合规、准确、完整、有无预算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章 代收费管理
第四条 各项代收费用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乱收及超标准收费。
第五条 各项代收费用须通过正常的收费渠道,网上银行正常缴费,严禁私自现金收取。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本着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支出不允许列支。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销的单据必须是合规发票。采购范围内的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财务要严把审核关,必须严格审核列支的项目和内容,对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规定更正、补充。必须依据沂源县财政局源财【2020】7号文件《沂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管理和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 财务审核支出单据的主要内容包括:单据是否正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支出金额与办理事项是否相符;支出事项是否合规;附件是否齐全,附件与发票金额是否相符;经办人、事由等是否清楚等。
第八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购置。日常办公支出,须提前填写项目支出申请单,并把所需办公用品的名称、数量及大约所需资金填写清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购置,购置物品按入库手续进行登记,由单位总务处物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发放。
第九条 对单位三重一大支出,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的,须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未经研究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财务不予支付。
第十条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只报销往来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对水、电、暖及网络费、电话费等项目的支出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抄表登记及费用网上缴纳,对其数量金额进行核实,坚持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防止资金流失。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物资或设备,要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法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拨付项目资金或项目物资时,施工队或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出具正规收据、合规发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单位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损毁、变卖、出租、出借和处理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新购置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由具体使用科室(部门)根据需要及年初科室预算提出购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分管业务主任根据固定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财务,财务审核有无预算,然后提交办公会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须提供资产验收入库单据,相关购置申请、招投标文件、合同、发票、资产明细清单等到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具体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总体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或总务处。一旦发生遗失、毁损,由资产使用人及科室负责人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总务处应对固定资产设账、卡管理,做到账、卡、物相一致,并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中须记录固定资产的具体名称、规格、使用单位、存放地点等内容。
(二) 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总务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科室的双方负责人及总务处,财务监管人员签字后,办理转账手续,并由总务处及资产管理员进行账、卡交接。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清查时由使用科室进行现场清查,并形成清查报告,资产管理员负责与系统核对盘盈盘亏情况,财务科负责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处置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单位校长审核,总务处审核,提交单位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审批。资产处置应通过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完毕后公示处置结果。资产管理员对资产系统、资产卡片及时更新,财务根据核批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
第七章 内部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条 建立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单位设立内部审计重点加强会计工作监督,全面做好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本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经受住各级审计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代收款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收款后不按期上缴的。
(二)事业性代收费不按规定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的。
(三)私分、转移、隐瞒非税收入的。
(四)擅自用非税收入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或不经批准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福利的。
(五)公款请客、送礼、旅游的;超标准招待、挥霍浪费的。
(六)财务支出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处理固定资产时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七)对审计监督人员隐瞒账务或拒绝接受审计的。
(八)其它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凡有所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单位内部将给该部门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或追回经济损失,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警诫;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
第二十五条 凡有所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将报县纪委、监察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埠村希望小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