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621/2026-557069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3-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文综罚字〔2026〕F-2 号
当事人:淄博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61892015R
法定代表人:房晓霞
住 所:沂源县城药玻路盛源大酒店一楼
2026年01月19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孟凡涛(15030821007)、邵长城(15030821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沂源县城药玻路盛源大酒店一楼淄博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房晓霞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许可经营业务为:(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现场负责人表示2025年11月10日11时58 分,在江山旅行社旅游群里发布的《沂源自组团》11月19日发团快乐粤港澳双飞五日游宣传广告,是由自己编辑并发布的。现场有大牌粤港澳确认件1份,显示游客名单15人,发团日期为2025年11月19日,行程天数为5天。大牌粤港澳出团通知书1份。微信转账收款记录8份,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1份,合计收款4170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本次旅游行程由淄博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晓霞具体负责组织,该旅行社不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
1月22日,本案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1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2月3日,本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组织的“大牌粤港澳五日游”旅游团队,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41700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晓霞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淄博12345承办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2、(源)文综检字〔2026〕F-2 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合法真实性。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经营境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的资质,不具备出境旅游业务资质。
4、《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到沂源县城鲁山路8号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五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的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
5、江山旅行社在旅游群发布的大牌粤港澳组团信息截图1份,大牌粤港澳确认件1份 ,大牌粤港澳出团通知书1份,微信转账收款记录8份,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出境旅游组团信息、组织15人出境旅游和违法所得41700元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一款第二项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情形。
2026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源)文综罚告字〔2026〕F-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26年2月2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
综上所述,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1、责令停业整顿7天。(自2026年2月25日起至3月3日止)
2、没收违法所得41700元 。
3、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沂源县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或者通过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2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文综罚字〔2026〕F-3号
当事人:房晓霞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8307070822
住址:沂源县南麻镇东高庄村二区277号
2026年01月19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孟凡涛(15030821007)、邵长城 (15030821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沂源县城药玻路盛源大酒店一楼淄博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房晓霞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许可经营业务为:(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现场负责人表示2025年11月10日11时58分,在江山旅行社旅游群里发布的《沂源自组团》11月19日发团快乐粤港澳双飞五日游宣传广告,是由自己编辑并发布的。现场有大牌粤港澳确认件1份,显示游客名单15 人,发团日期为2025年11 月19 日,行程天数为5天。大牌粤港澳出团通知书1份。微信转账收款记录8份,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1份,合计收款41700 元。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本次旅游行程由淄博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晓霞具体负责组织。
1月23日,本案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1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2月5日,本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组织的“大牌粤港澳五日游”旅游团队,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41700 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晓霞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淄博12345承办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2、(源)文综检字〔2026〕F-3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合法真实性。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经营境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的资质,不具备出境旅游业务资质。
4、《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到沂源县城鲁山路8号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五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的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
5、江山旅行社在旅游群发布的大牌粤港澳组团信息截图1份,大牌粤港澳确认件1份 ,大牌粤港澳出团通知书1份,微信转账收款记录8份,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出境旅游组团信息、组织15人出境旅游和违法所得41700元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一款第二项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情形。
2026年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源)文综罚告字〔2026〕F-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到2026年2月25日,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决定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沂源县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或者通过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2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