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暂住人口、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出租户和居民的安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沂源县公安局近期将对全县租赁房屋、流动人口开展专项清理整顿。特将有关事项敬告广大居民朋友:
凡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到另一个派出所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均属于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之内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县的育龄妇女同时提供经查验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 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带领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3、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带领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由出租人、承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利用暂住处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人员居住等违法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