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89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公告 | ||
|---|---|---|---|
|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6-557747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3-1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89家企业(详见名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法定代表人:(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根据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我局对相关企业已检查完毕。经检查,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98家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场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企业涉嫌未开展经营活动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于2025年12月24日批准立案。
现查明,2023年度至今,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91家企业(详见名单)连续2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办理歇业登记,且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或者无纳税记录,也未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未交费,未开展经营活动时间均已超过六个月。在案件调查期间,维璟(山东)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淄博易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沂源胜达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山东捷元网络文化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食品厂、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面粉厂、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健康路粮油食品店于2026年3月4日分别办理了注销登记。山东乐象飞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报送并公示了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沂源绿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2022年8月16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办理了歇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我局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沂源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申报纳税或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案企业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及以上未年报的事实;
(4)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打印件1份,证明长期未开展经营的企业清理工作的要求;
(5)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涉案企业参保情况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未交费的事实;
(6)公司注销情况5份,证明案件调查期间有4家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公示2份,证明案件调查期间有1家公司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8)沂源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排查吊销企业中企业歇业登记情况的回复》证明1家公司办理了歇业登记。
2026年1月27日,本局在本部门公告栏及当事人住所地市场监管所公告栏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通过沂源县人民政府网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听证。除有8家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1家企业办理了歇业登记,1家企业报送公示了年度报告外,其它189家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办理歇业登记,且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或者无纳税记录,也未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未交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189家企业(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注:我局将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沂源县政府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iyuan.gov.cn/)依法公开;同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人:齐玉霞、唐红 联系电话:0533-2329708
联系地址:沂源县历山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