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大张庄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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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6-557832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关于公布《沂源县大张庄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各班级:
现将沂源县大张庄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下发,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淄教财字〔2021〕9号)以及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以及沂源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下发的《关于印发<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的通知》,(源教发展字〔2025〕11号)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实行民主评议、入户核实及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委会为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 档)和“特别困难”(C档)三档。具体认定标准各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A、B、C档的认定比例约为1:2:1,不能确保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必须有有效期间的残疾证)及残疾人(有有效残疾证)子女是C档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比例。
第八条 特殊情况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9.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10.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除已经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外,对未认定的学生和新生需进行重新认定。认定时,除按以上标准认定A、B、C三个档次外,对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可认定为A1档。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年级(教学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信息摸排、教育引导、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发放《沂源县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沂源县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全体学生和监护人充分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程序等内容。
(二)信息摸排。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家庭情况调查问卷》。班主任应依据摸排结果,通过谈心谈话、电话沟通、家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属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且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特殊群体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外),无需提交《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教育引导。各学校要组织召开资助育人主题班会,加强励志教育与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并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填报申请材料。
(四)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内容将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动态调整),并提交《淄博市学生资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如属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且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特殊群体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外),无需提交《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校认定程序。
1.家访核验。学校负责组织年级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集中利用双休日和其它时间对申请的学生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的重点从家庭人口数、身体状况、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其它特殊情况等方面核实,分析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入户核查的结果,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通过认真评议,确定并审核本年级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
2.评议小组评议。班主任结合家访情况审核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和学生提交的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综合评分。评议小组根据综合评分进行评价,并结合学生申请材料、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访情况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档次,形成《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评议工作记录》,报认定小组审核。
3.认定小组认定。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访材料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查系统核查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等,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最后形成《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工作记录》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意见及核查结果,形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记录》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5.结果公示。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群体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外)无需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教学部)进行调整。
6.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淄博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严格工作程序,坚决杜绝“人情”资助、“成绩优先”资助等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多元化咨询与投诉机制。学校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的咨询和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维护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五条 各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需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专职人员要深入年级、班级开展实地调研与检查指导工作(每班至少核查1名学生),确保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强化外部监督与评估。镇、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大张庄中学困难学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同时,将细则报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沂源县大张庄中心学校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