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第一中学202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6-557800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24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第一中学202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发布日期: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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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第一中学202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精准资助政策,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省、市、县资助政策有效落地,根据沂源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办学实际、办学规模及学生特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沂源县第一中学全体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高中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是我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的唯一依据,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淄博市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精神及沂源县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校(省级规范化学校,现有110个教学班,秉持“以德为先、以师为根、以生为本、以校为家”办学理念)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沂源县第一中学全体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高中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含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学习用品费等)的在籍在校受教育者,重点覆盖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学生,兼顾突发困难等情况。

第三条 认定原则

结合我校普通高中办学特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为核心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统一操作尺度,不唯成绩、不唯关系,确保每一位真正困难的学生都能获得资助。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分,结合班主任家访核实、任课教师日常观察、学生在校表现等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修正认定结果,提升精准度。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内容、程序、方法及结果(特殊群体除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家长监督;同时尊重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不泄露学生家庭敏感信息。

(四)坚持主动服务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学生,通过数据比对、主动摸排,实现“免申即享”;对其他有困难的学生,尊重个人意愿,引导其自愿申请,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学生成长导师制”,为学生提供全方位帮扶指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

结合我校办学规模和管理模式,成立三级认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落实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确保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各年级主任、学校资助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统筹和监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资助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德育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材料汇总、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对接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学生资助部门。

(二)年级认定小组

由各年级主任任组长,年级副主任、年级资助联络员、各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材料审核、家访统筹等工作,汇总本年级初步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小组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三)班级评议小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确保代表性),评议对象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民主评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在校表现等情况,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和认定档次建议。评议小组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校长是认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认定工作;分管副校长是直接领导责任人,统筹推进认定工作;年级主任、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材料审核、家访核实、民主评议等具体工作;资助工作人员负责政策宣传、材料汇总、系统操作、档案管理等工作;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与民主评议,客观反映学生情况,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六条 认定依据

结合我校普通高中学生特点,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研判、精准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财产(房产、车辆、存款等)、债务等情况,重点关注农村低收入家庭、城镇下岗失业家庭、单亲家庭等收入不稳定群体。

(二)特殊群体因素。重点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结合沂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园地物价水平、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情况,综合判断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如家庭成员突发重病、意外伤亡等),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无力承担学生在校基本支出。

(五)学生消费因素。结合学生在校伙食费、学习用品购置、衣物穿戴等消费金额和消费结构,判断其家庭经济状况,杜绝奢侈消费、攀比消费现象。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家庭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多名子女就读)、家庭成员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等情况,重点关注因大病、多子女就学导致家庭负担过重的学生。

(七)其他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数量、职业状况(如无稳定收入、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等),以及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合理因素。

第七条 认定档次

结合我校实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统一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明确划分标准,确保档次清晰、认定精准: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无力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极度困难。原则上包括本细则第六条(二)中的特殊群体学生,以及家庭遭受重大突发状况、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负担极重,经学校认定确属极度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承担部分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依靠国家资助补充,生活较为困难。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较低、负担较重,或遭遇一般性突发困难,无法足额承担学生在校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承担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存在部分缺口,对学生全面发展(如购买学习资料、参与实践活动等)形成制约,需要国家资助予以补充。主要包括家庭收入一般、有一定负担,或临时出现困难,无需大额资助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确保每一个环节规范有序、有据可查:

第八条 提前告知

每学年开学后,学校通过校园官网、班级群、家长会、宣传栏、《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沂源一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手册》等多种途径,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标准、程序及资助项目,确保全体学生及家长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知晓申请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信息摸排

开学后第一周,学校组织开展全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问卷调查,初步摸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各班主任结合问卷调查结果,通过谈心谈话、电话沟通、家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学生家庭实际情况,重点关注特殊群体学生、突发困难学生,建立初步摸排台账,为后续认定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我校师资优势,组织任课教师协助班主任开展摸排工作,确保摸排全面精准。

第十条 教育引导

各班级组织召开资助育人主题班会,结合我校德育工作要求,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填报申请材料,杜绝弄虚作假,同时教育学生珍惜资助机会,努力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学生或其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通过淄博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淄博市学生资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需额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受灾证明、低保证明等);经有关部门认定且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特殊群体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外),无需提交申请表,直接纳入认定范围,实现“免申即享”。

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由班主任审核签字后,提交年级认定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认定

学校按照“家访核验—班级评议—年级审核—学校审批”的流程,开展认定工作,确保层层把关、精准认定:

1. 家访核验。各年级组织班主任、任课教师对所有提交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家访(特殊情况可采取视频家访、电话家访等方式),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详细核实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形成家访报告,作为认定重要依据。

2. 班级评议。班主任结合家访情况、申请材料,审核学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通过后,淄博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和学生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综合评分。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综合评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表现、家访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名单及档次建议,形成《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评议工作记录》,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3. 年级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各班级初步评议结果,结合申请材料、综合评分、家访材料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查系统核查结果,统筹本年级各班级评议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初步确定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形成《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工作记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4. 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年级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全校情况,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形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记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结果公示

学校将审批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在校园宣传栏、年级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群体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外)无需公示。

公示期间,严禁泄露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困难详情等);设立异议反馈渠道,接受师生、家长监督,对提出的异议及时核实、妥善处理,形成异议处理记录。

第十四条 建档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详细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档次、资助情况等,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淄博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的保管和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滥用相关信息,对涉及学生隐私的材料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工作规范管理

各级认定机构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坚决杜绝“人情”资助、“成绩优先”资助等现象。一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诚信教育与管理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家庭经济好转、出现新的困难等)。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助资金的学生,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记入学生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咨询与投诉机制

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公开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533-3242404),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的咨询和投诉,及时回应诉求,妥善解决问题,维护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九条 内部监督检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专职人员,定期深入各年级、各班级开展实地调研和检查指导,每班至少核查1名学生,重点检查认定程序、材料真实性、档案管理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认定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外部监督配合

积极配合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认定不精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整改,追回违规发放的资助资金,确保国家资助政策精准惠及每一名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细则修订与备案

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及我校实际情况,可适时修订完善。修订后,报沂源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备案。同时,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资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明确班主任在认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结合我校师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资助工作培训。

第二十二条 动态管理

每学期中期,各班主任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对家庭经济好转的学生,及时调整认定档次或取消受助资格;对新增困难学生,及时纳入认定范围,确保资助工作动态精准。

第二十三条 细则施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沂源县第一中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沂源县第一中学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