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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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65589/2020-19582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关于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国土所(开发区局)、国有林场,勘查测绘服务中心、土地开发整理发展中心,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扎实做好自然资源政务公开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宋成葆 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副组长:李 岩 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成 员:张 涛 勘查测绘服务中心主任
王兴凤 土地开发整理发展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谢孔胜 办公室主任
李宁宁 政策法规科科长
陈明东 财务审计科科长
陈 涛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科科长
刘玉宝 耕地保护监督科科长
张光营 调查测绘和登记利用科科长
单吉成 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
郑作臻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科长
徐纪泉 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科科长
王钧岩 防灾减灾科科长
王成生 林业改革发展科科长
亓春玲 行政许可科科长
刘明海 党建办主任
卜祥义 信访科科长
臧文峰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刘成生 信息中心主任
代文学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审查办公室,谢孔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成生同志兼任副主任,王春芳、刘晓铨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2.负责督促各单位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负责定期组织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汇报、评议;
4.负责组织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核。
附件: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单位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局信息中心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及时交局信息中心予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局保密审查办公室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接受社会公众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交接局法规科统一处理,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及时上报局领导,并协调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六条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单位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局保密审查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所有政府信息须经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七条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根据局领导指示及时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同时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因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