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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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0-5112960 | 文号: | 源政办字〔2020〕73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9-1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备案号: | 无 | 有效性: | 失效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0〕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才公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11月21日(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后到沂源县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沂源县内无私有住房(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产证明为准)。
3.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需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需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
4.每个家庭(含一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不能租赁一套又购买一套。已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另一方按照相应类别层级在综合评分排序中进行加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如以一方名义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且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在综合评分排序中不享受加分的,另一方可享受购房补贴;如一方已享受购房补贴,另一方未享受购房补贴且在工作地无住房,可以申请人才公寓。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沂源县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沂源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2)。
三、分配程序
1.发布房源公告。人才公寓达到分配条件后,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房源分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分配房源的位置、层级、数量、户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分配办法、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内容。人才公寓的分配条件为:产权型人才公寓,需达到预售条件,确定销售价格并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租赁型人才公寓,需通过竣工验收且简单装修,配备基本生活器具和设施。
2.个人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由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第二条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3.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联合复审。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抽调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办公地点对初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采取适应的方式对个人关键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对于通过复审的,由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其选房资格。
5.选房。产权型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达到分配条件后,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附件3)所评定的分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选房顺序,并组织选房人依次选房,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申请人因不满意楼层、户型等原因放弃选房、未在规定时间选房、拒不依次递补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或足额交纳费用等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6.签约。选房后30日内,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持《人才公寓配售确认书》及其他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交纳购房款;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持《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与所在工作单位、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
7.交房。产权型、租赁型人才公寓符合交房条件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交房、验房手续。
四、管理规定
1.人才公寓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型人才公寓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租赁型人才公寓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2.人才公寓的分配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类别、引进时间、工作年限、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排序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进行分配。人才公寓原则上每年集中分配1次,集中分配结束后,在仍有剩余房源且存在人才公寓需求的情况下,经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时集中组织再次分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或租赁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3.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政府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满5年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以应计收的房屋契税价格为准)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再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4.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结合承租人意愿,与其签订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住房,因客观原因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租赁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经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续租期间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5.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按原价回购或者按程序出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1)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2)因人事(劳动)关系调离本地等原因,确需转让的;(3)在本地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
6.租赁型人才公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1)人事(劳动)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2)在本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或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一年内应退出租赁的人才公寓;(3)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的;(4)改变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整改的;(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人才公寓分配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政策制定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筹集、分配、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2.压实工作责任。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人才公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联系和申请人才公寓;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格复核、租金收缴、房屋腾退等工作。
3.严肃问责追究。在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中,对于工作不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单位,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虚假手段骗取人才公寓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5年内不准再申请人才公寓。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附件: 1.《沂源县人才公寓申请表》
2.《沂源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3.《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
4.《沂源县人才公寓面积标准》
附件1
沂源县人才公寓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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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及 家庭 情况 |
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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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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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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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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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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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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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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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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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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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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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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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获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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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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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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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及 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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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时间及年限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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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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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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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 所在地 |
工作单位 |
学历 (学位)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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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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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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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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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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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 源层级 |
1、产权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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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系 方式 |
手机: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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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沂源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知晓并同意遵守我县人才公寓相关政策规定,承诺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学历、住房、户籍和婚姻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情况,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回配租(配售)的人才公寓,情节严重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将申报的学历、学位、职称、住房、户籍和婚姻等信息进行公示;同意并授权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查申请资格时,向有关单位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资料的单位,向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共同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
一、评分标准
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分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00分)。
2.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国家优秀教师、国家级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国医大师、全国老中医专家;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院士;其他相当于上述层级的人才(97分)。
3.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省级特级教师,齐鲁名校长;齐鲁名医,山东省名中药专家;其他相于上述层级的人才(95分)。
4.正高职称人员(88-93分)。
(1)正高职称且具有博士位人员(93分);
(2)正高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人员(91分);
(3)正高职称且具有学士学位人员(89分);
(4)正高职称人员(88分)。
5.淄博英才计划人选;淄博市高端外国专家计划人选;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85分)。
6.博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层级人员(76-83分)。
(1)副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83分);
(2)博士和博士后(81分);
(3)副高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80分);
(4)副高职称且具有学士学位人员(79分);
(5)副高职称人员(77分);
(6)高级技师(76分)。
7.硕士,技师(68-73分)。
(1)中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73分);
(2)硕士(71分);
(3)技师(68分)。
8.本科、中级职称、高级工等相应层级人员(59-65分)。
(1)中级职称且具有学士学位人员(65分);
(2)本科毕业生(62分);
(3)高级工(59分)。
9.大专学历,初级职称,中级工等相应层级人员(50-56分)。
(1)初级职称且具有大专学历人员(56分);
(2)大专学历人员(53分);
(3)中级工(50分)。
(二)附加分
1.工作年限。申请人来我县工作时间(2019年11月21日以后)每满1个月加0.05分。
2.签订合同年限。申请人与我县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1日以后且不得进行合同变更)期限每满1年加0.05分,最多不超过1分。
3.与引进人才配偶相关的事项:配偶符合沂源县人才公寓申请条件,按照其类别层级对应的分值进行加分,最高10分。
(1)配偶在我县工作且同时具有正高职称和博士学位(含基础分中规定1-3类人员)(10分);
(2)配偶在我县工作同时具有正高职称和硕士学位(9分);
(3)配偶在我县工作且具有正高职称(8分);
(4)配偶在我县工作且具有博士学位(6分);
(5)配偶在我县工作且同时具有副高职称和硕士学位(5分);
(6)配偶在我县工作且具有副高职称(4分);
(7)配偶在我县工作且具有硕士学位(2分);
(8)配偶在我县工作且具有中级职称或学士学位(1分)。
以上均含相应层级人员;配偶来我县工作年限,签订合同年限不再加分。
二、排序规则
(一)评分排序以申请人才类别层级高的优先,从高层级人才到较低层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级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先按照学历高低进行排序,排序后分值相同的,再按照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优先进行排序,分值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职称高低、来沂源工作时间长短(精确到天)进行排序。
(二)申请人同时符合不同人才层级条件的,不累计计分,按照其所具备的最高类别层计分排序。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申请入才公寓时,取得全日制后续学历的,经认定后,可按照最后取得的最高学历申请人才公寓并对应相应的类别层级进行计分。
(四)排序最终得分为基础分和附加分之和,按照最终得分确定排序结果,排序结果即为选房顺序。
三、其他说明
(一)人才类别层级高的申请人可自愿申请低于核定的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享受面积减少的部分不再予以退还差价。在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人才类别层级低的申请人按照排序结果可以申请高于核定的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超出面积的部分按照同区域同等条件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二)选房分别按照人才类别层级的排序结果依次进行挑选,选房时连续3次呼叫入围申请人顺序号及姓名未应答的,视同该申请人未到场,由下一序号申请人递补,同时,将该申请列在选名的末位进行分配,选房截止时仍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保障申请。选房后因入围人员弃权导房源有剩余的,按照申请人员的排序结果,依次递补进行选房。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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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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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才 类 别 |
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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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省《关于印发(引进顶级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号)引进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国家优秀教师、国家级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国医大师、全国老中医专家;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院士;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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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省级特级教师,齐鲁名名校长;齐鲁名医,山东省名中药专家;其他省份相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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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英才计划人选;淄博市高端外国专家计划人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等。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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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其他相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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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生,取得技师资格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其他相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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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其他相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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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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