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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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0-5113114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文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人才公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2019年11月21日(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后到沂源县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沂源县内无私有住房(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产证明为准)。
3.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需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需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
4.每个家庭(含一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不能租赁一套又购买一套。已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另一方按照相应类别层级在综合评分排序中进行加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如以一方名义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且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在综合评分排序中不享受加分的,另一方可享受购房补贴;如一方已享受购房补贴,另一方未享受购房补贴且在工作地无住房,可以申请人才公寓。
三、申请人才公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沂源县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沂源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2)。
四、人才公寓有哪些管理规定?
1.人才公寓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型人才公寓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租赁型人才公寓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2.人才公寓的分配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类别、引进时间、工作年限、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排序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进行分配。人才公寓原则上每年集中分配1次,集中分配结束后,在仍有剩余房源且存在人才公寓需求的情况下,经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时集中组织再次分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或租赁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3.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政府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满5年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以应计收的房屋契税价格为准)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再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4.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结合承租人意愿,与其签订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住房,因客观原因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租赁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经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续租期间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5.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按原价回购或者按程序出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1)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2)因人事(劳动)关系调离本地等原因,确需转让的;(3)在本地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
6.租赁型人才公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1)人事(劳动)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2)在本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或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一年内应退出租赁的人才公寓;(3)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的;(4)改变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整改的;(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如何保障我县人才公寓分配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人才公寓分配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政策制定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筹集、分配、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2.压实工作责任。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人才公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联系和申请人才公寓;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格复核、租金收缴、房屋腾退等工作。
3.严肃问责追究。在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中,对于工作不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单位,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虚假手段骗取人才公寓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5年内不准再申请人才公寓。
六、此文件的有效性时间范围?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