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沂源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26〕3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6-5585086
成文日期
2026-05-22
发文日期
2026-05-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沂源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沂源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应当重点说明。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开展。最后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依据论证意见修改决策草案。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五、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县司法局进行审查,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八、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编制本级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沂源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源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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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具体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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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淄博市沂源县沂河采砂规划(2026—2030年) |
县水利局 |
2026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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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源县综合交通运输“十五五”发展规划 |
县交通运输局 |
2026年12月底 |
|
3 |
沂源县城镇燃气专项规划(2025—2035年)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26年12月底 |
|
4 |
沂源县城区供热专项规划(2025—2035年)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26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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