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9〕35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9-1715931
成文日期
2019-08-07
发文日期
2019-08-0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9〕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更好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3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实施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1”即“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N”即承诺审批制、“标准地”出让、“先建后验”、区域评估评审、帮办代办等审批方式创新),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有效整合审批资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更好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二、实施范围
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模式主要适用于市、县人民政府年度内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审批权限在省级、市级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三、工作重点
按照项目审批主要内容和审批时序,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划分为立项预审、并联审批、施工许可(拿地开工)三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立项预审阶段
在“拿地即开工”综合服务窗口(简称综合窗口),配备受理人员和帮办代办服务人员,集中办理立项预审业务。具体流程为:
1.项目受理。综合窗口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拿地即开工”项目受理范围的,项目单位填写《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综合窗口一次性收取,当即受理。
化工项目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字〔2017〕215号)和市化安转办《关于落实<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加快全市化工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的通知》(淄化安转办〔2018〕1号)执行,必须持有市化安转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方可受理。
2.企业承诺。项目单位就资料真实性、风险承担、资料补齐等事项作出郑重承诺,并填写承诺书,在“信用淄博”网站公示。
3.项目预审。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报县联审办,县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预审工作。个别环节在市里的,由县联审办协调市联审办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同时启动联合预审程序。涉及化工项目的,县化安转办一并参加联合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县联审办形成联合预审会议纪要,各部门按照会议纪要实施并联审批。
本阶段3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二)并联审批阶段
本阶段是“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的核心阶段,工作重点是依据联合预审会议纪要和工作职责,按照“减、合、联、压”的思路框架,对全部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将所有涉及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环节及所需条件、资料,从综合性工作流程中剥离,制定单独工作流程、确定各流程任务。逐步整合各相关业务办理流程,调整审批时序,实行审批前移,实施并联审批。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土地合同签订、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办理的同时,同步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前所有事项的审批。
1.实施并联审批。申请人同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估评审报告的编制。项目园区已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可直接应用区域化评估评审成果或简化相关评估评审内容。组织各审批部门依据联合预审会议纪要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完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联审部门的事项审批,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送县联审办。
2.实行审批前移。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不在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再强制要求公开招标。
3.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县自然资源局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出让合同签订等手续(不含市级以上审批时间和法定公示时间),同时跟踪做好市级以上土地报批工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三)施工许可(拿地开工)阶段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等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的容缺、承诺事项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项目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同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核办理。县联审办统一发放所有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
本阶段2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四、创新审批方式
(一)推行承诺审批制。对工业投资项目中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原则,各审批部门梳理公布实行承诺审批制事项清单及标准规范,行政相对人按照标准规范作出承诺,并由审批部门向社会公开。如因不能兑现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事项。积极探索构建高效可评价的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保障承诺审批制改革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二)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即对经济开发区土地实行事先储备,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原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评估评审内容,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成果,入园企业可不再单独进行或简化有关评估评审。各相关部门确定出让土地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具体指标要求,形成出让指标清单并公布,入园项目企业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承诺书,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并将承诺书在指定场所公示,实行“标准地”出让。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对照项目企业承诺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项目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组织施工,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达产复核,并根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承诺约定予以奖惩。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三)探索推行“先建后验”改革。即对已完成土地储备的工业投资项目和“零增地”技改项目,项目企业满足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明确具体项目选址并出具规划条件;完成土地预审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等审批基础条件。项目企业按照提供的审批、监管、验收清单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公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项目单位自主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相关承诺审批事项的办理。相关部门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项目企业不能兑现承诺的,中止“先建后验”程序,因不能兑现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项目企业自行承担。项目竣工后接受相关部门的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和相关证件。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行区域评估评审。在沂源经济开发区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改革,将原由项目单位承担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审内容,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委托中介机构集中组织实施,形成园区整体性评估评审成果,一次性告知入园企业,并出具意见函。评估评审成果能满足项目审批需求的,不再实施相关评估评审,入园项目企业凭意见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满足项目审批需求的,可只办理不足部分的评估评审。
责任单位: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五)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帮办代办服务核心在帮办,辅以代办,就是要通过事前提供政策咨询、流程指导、材料辅导,事中连通政府与企业,积极沟通协调、督促推进,事后解难答疑、跟踪服务,真正架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连心桥,变“坐等审批”为“审批前移”,促使政府与企业、服务与需求高度契合,无缝衔接。建立由各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组成的专业、专职、高效的帮办代办队伍,每个项目明确1名帮办代办专员,作为项目办理的统一入口,实行一对一“店小二”式服务,指导企业精准编制相关审批材料,跟踪解决疑难问题,协调推进项目落地,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个性化的无偿帮办代办服务,建立帮办代办服务台账,及时记录、反馈办理进度,对帮办代办服务实施台账管理。对跨行政层级的审批事项实施联动办理。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五、工作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6月中旬前)
根据《淄博市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和政策解读会议精神,形成任务分解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
(二)推广实施阶段(6月下旬—9月底)
召开全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推广推介工作部署会议,对推广推介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在全县层面进行推广实施,形成日常工作机制。
(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初—11月底)
结合市对我县季度考核情况,对实际审批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不足和办事企业反馈的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制定整改方案,对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和巩固提升。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初—12月底)
对全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做好市联审办对改革情况的验收准备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联审办)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考核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承诺审批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承诺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三)强化考核督导。建立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考评机制,将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县委、县政府重大考核事项之一,研究制定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各相关部门改革落实、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督考核情况,及时总结改革做法,并报县委、县政府。要加大对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
(四)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改革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先行先试产生的工作过失,实行合理“容错”,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以增强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信心和勇气,真正为担当者担当,解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五)严格责任落实。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改革工作任务,积极响应“争先进位、走向前列”总目标,对改革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或未按时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1.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部门及事项
3.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申请表
4.沂源县工业投资“拿地即开工”项目承诺书
附件1
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田晨光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郑良宪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沂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张莹莹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李民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宋传方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主任、落实革命老区政策协调办公室主任
杜 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 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林业局局长
孙洪成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西兵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寿玉 县水利局局长
王传东 县商务局局长
刘 水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文军 县应急局局长
耿 旭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郭 栋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局长
李春德 县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耿旭同志兼任公室主任,负责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考核;负责工业投资项目联合预审会议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印发、督导落实等工作。
附件2
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部门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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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 门 |
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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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发展改革局 |
1.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依法必须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4.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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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工业和 信息化局 |
5.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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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自然资源局 |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含改变用途、延长年期)审查 9.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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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生态环境局 沂源分局 |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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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
15.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登记 1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备案(或直接发包备案) 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安监并联办理) 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意见书 1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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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交通运输局 |
20.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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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水利局 |
21.取水许可 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3.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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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文化和 旅游局 |
2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建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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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应急局 |
2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7.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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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28.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29.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3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31.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32.新建民用建筑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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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气象局 |
3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验收(权限范围内) |
附件3
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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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 |
单位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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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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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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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行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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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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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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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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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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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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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沂源县工业投资“拿地即开工”项目承诺书
现对 项目就涉及的审批及服务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所提报材料真实、合法。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证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节能审查。
三、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愿意承担因不可预测的因素而导致的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风险,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评价评估等各项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表示本人真实意愿。
项目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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