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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2019〕49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9-1763044
成文日期
2019-09-04
发文日期
2019-09-05
主题分类
货币含外汇
有效性
失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9〕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助推乡村振兴,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4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有效破解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政府成立了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省农担公司在我县设立淄博市沂源县办事处(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办事处”),通过政银担协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省农担公司办事处的设立为我县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大动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利于联合商业银行用足用活金融贷款政策,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融资需求,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把握政策,明确任务
“鲁担惠农贷”是省农担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强农惠农政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会同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的一种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模式。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工作。
(一)“鲁担惠农贷”政策
1.“鲁担惠农贷”服务对象和范围。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择优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连接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果菜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业技术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2.“鲁担惠农贷”担保的条件、额度和期限。申请贷款担保的主体要符合“六有”条件,即:有信用、有规模、有经验、有效益、有主业、有需求。贷款额度方面,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申请人生产周期和现金流情况,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1—3年。对于回收期较长的种植、养殖业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大型农业机具购置项目,可适当延长贷款和担保期限。
3.贷款成本。担保费率方面,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扶贫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不超过1.5%。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要确保借款人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实际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二)明确工作任务
1.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鲁担惠农贷”是上级出台的惠民好政策,是农民致富的好帮手。要通过电视、广播、标语、明白纸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使“鲁担惠农贷”政策家喻户晓。要让广大经营主体牢固树立“失信寸步难行”的理念,同时也要让广大群众强化“监督失信人员就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2.扎实做好建档立卡工作。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是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加强经营主体服务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在省农担公司办事处的指导下按时高质量完成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鲁担惠农贷”项目担保贷款操作按四个步骤进行:
(1)提出申请。有资金需求的经营主体,到镇(街道)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农经站)提出担保申请,按要求填写担保申请书、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2)由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农经站)对担保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给省农担公司办事处。
(3)调查评审。省农担公司办事处与合作银行根据各自程序进行调查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贷款项目报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见附件1,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签约放款。对于银担双方共同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农担公司办事处与合作银行、申请人分别签署合同,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放款。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我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县政府成立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与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及合作银行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各镇(街道)要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镇(街道)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并建立“工作到村、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各村委会(社区)主任作为调查摸底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程序张榜公示、准确上报,各镇(街道)要严格审核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严控经营主体的道德风险。镇(街道)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农经站)要配合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及合作银行做好本辖区内经营主体的建档立卡、项目尽调、保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政策衔接。将县财政部门前期开展的融资增信试点业务与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有机衔接,让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业户享受到更多的财政金融政策优惠。为便于工作开展,最大程度上加强贷款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融资增信试点担保机构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配合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做好“鲁担惠农贷”调查评审等相关业务工作。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合署办公。
(三)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农担公司、县财政和金融机构按照6:2:2的比例实行风险分担。县财政安排600万元建立风险基金(原融资增信试点风险金),以后每年度根据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保持与政府风险责任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县财政对按时足额偿还“鲁担惠农贷”贷款并支付担保费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其承担的担保费30%的补贴。
(四)严肃工作纪律。“鲁担惠农贷”是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协同推进农业发展的一项惠农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既不能因为担心风险而少开展信贷业务,也不能盲目追求规模而无视风险,要尽职尽责,尽力而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这项惠农实事落到实处。
附件:1.沂源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沂源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沂源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1
沂源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郑良宪 县委常委、副县长、沂源经济开发区
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沈照生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郑继光 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民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庆勇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高和成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黄现辉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国来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传方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王志吉 县司法局局长
齐俊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马中举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新国 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张敬平 县供销社主任
蔡 洁 县财政局副局长
郑作鹏 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文成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宗其梁 县人民银行行长
吴光竹 县农业银行行长
穆洪强 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蔡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作鹏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附件2
沂源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信贷担保组织协调工作,牵头拟定农业信贷担保支持政策,抓好对下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全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牵头拟定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政策,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三)负责建立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协调合作机制;
(四)负责督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
(五)负责依据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拟定全县农业信贷担保年度工作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
(六)负责拟定镇(街道)农业信贷担保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会同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追偿;
(八)负责县级“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对省农担公司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九)负责协助省农担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训;
(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村诚信建设,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
(十一)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附件3
沂源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工作,促进全县“鲁担惠农贷”农业信贷担保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农〔2018〕6号)以及市有关文件要求,设立“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为规范和加强风险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鲁担惠农贷”贷款,是指由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承保,由合作银行向县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政府分担的“鲁担惠农贷”相关代偿,实行“委托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省农担公司、县财政、合作银行按照6:2:2比例对全县境内“鲁担惠农贷”担保贷款风险进行分担。
第二章 风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农资金、财政专项融资增信资金,以及代偿后从已实现的追偿收入中政府按比例分得的收入。
第五条 县财政安排600万元建立风险基金,以后每年度根据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保持与政府风险责任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第六条 风险基金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按照风险基金委托管理要求,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风险基金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县财政局、省农担公司根据本办法与托管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托管账户应在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开设。风险基金所有权归属于县政府。
第八条 托管机构参与风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担公司共同授权,不得动用基金,也不得将基金用于质押、清偿自身债务等与“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无关的支出活动。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托管机构可使用基金在开户行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转存定期存款。风险基金孳生的利息收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使用。
第十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受托管理的基金安全。因管理不善或自身法律风险造成风险基金损失的,托管机构应使用自有资金全额赔偿。
第四章 风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省农担公司在“鲁担惠农贷”贷款出险并向合作银行支付代偿资金后,应填制《“鲁担惠农贷”补偿资金拨款单》,并附银行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复印件、代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鲁担惠农贷”补偿资金拨款单》上签署意见,通知托管机构支付资金。托管机构应无条件办理支付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省农担公司指定账户。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协调,协助省农担公司及合作银行开展追偿。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县政府所得部分,全部用于补充风险基金。
第十四条 风险基金累计代偿支出额超过现存基金20%时,应暂停“鲁担惠农贷”新增贷款担保业务,待查明原因、完善措施后方可恢复业务。省农担公司及合作银行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镇(街道)开展调查,分析问题根源,提出应对措施,确保“鲁担惠农贷”业务可持续开展。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担公司负责对风险基金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审计,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担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省农担公司可委托省农担公司办事处代行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沂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规定失效,有效期至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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