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09-12009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09-10-22 发布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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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源政办发〔2009〕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54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和清理主体

  (一)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二)清理主体。对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实施机关负责清理,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办予以配合;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县政府法制办应加强指导;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因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能变化的,按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确定清理初审的责任部门。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和要求

  经过清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列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后继续实施。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包括:1、有关内容应由上位法规定的;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包括: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群体、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其他明显不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包括: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2、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已明令废止的。

  (六)规范性文件的试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达到,应宣布失效的。

  四、清理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10月底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行清理阶段(10月底至11月10日)

  各清理主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本单位的具体清理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彻底。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2009年11月1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联系表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参见附件1)。

  各清理主体对本单位自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县政府法制办确定的意见为准。

  (二)汇总、审核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送交县政府法制办,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汇总、审核。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的材料包括:①报送公函1份;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参见附件2);③与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1份。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文件目录2份(参见附件3)。

  (三)公布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提请县政府公布。

  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凭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通过县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对清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年终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对在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逐步建立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附件:1、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联系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联系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职 务

所在单位

联系方式

办公

  电话

手 机

分管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责 任 人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法制办审查意见

 

 

 

 

 

 

 

 

 

 

 

 

 

 

 

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法制办审查意见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法制办审查意见

 

 

 

 

 

 

 

 

 

 

  

附件3: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建议及理由

 

 

 

 

 

 

 

 

 

 

 

 

 

 

 

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建议及理由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建议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