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县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源安委发〔2021〕4号
索引号
11370323MB28632489/2021-5180661
成文日期
2021-03-16
发文日期
2021-03-1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化工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县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源安委发〔2021〕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监管职责分工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0〕32号) 和部门“三定”规定,现将县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主要包括:(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自有停车场(区);(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自有(租赁)停车场;(三)社会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含化工园区配套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区)等。
县应急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交警大队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自有停车场区(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建成使用前开展联合验收,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警大队、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 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交警大队、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自有(租赁)停车场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县交警大队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对社会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成使用前开展联合验收,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内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范性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周边道路乱停乱放的相关车辆进行安全整治;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内用于装卸、 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 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吊销其营业执照;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及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应急事件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监督指导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按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专项规划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用地及规划手续审批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违法占地的查处和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移送抄告工作;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用地保障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联合验收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中特殊建设工程以外按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需要开展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案、抽查等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联合验收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交警大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依法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现场勘验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化工园区配套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停车场;参与化工园区配套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联合验收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参照县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情况,对本级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监管职责分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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