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关于印发沂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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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48C/2018-157792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审计局 |
源政办发〔2018〕1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关于印发沂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沂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融资)和以国有资产投资(融资)为主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凡承担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职责,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概算和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情况。
第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批复的工程投资计划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二)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情况;
(三)工程勘察、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或协议情况;
(四)全套竣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图纸会审、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费用索赔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情况;
(五)按图纸计算的工程数量、需找补材料差价的证明或材料(设备)市场价格确认单、各项费用的计取等情况;
(六)政府投资项目所用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情况;
(七)工程监理情况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八)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九)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
(四)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九)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自项目立项起即介入,对项目立项报告、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及决算各环节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税收、房屋征收与补偿、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明显不合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发改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在年初将本年度以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据此建立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持立项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含电子数据资料)、施工合同等报送审计机关。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后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的5%或者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派出审计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独立取证。
第十二条 凡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隐蔽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影像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对未提供影像资料支持的书面签证资料,审计机关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县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上述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各单项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县审计机关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2个月内向县审计机关提出工程决算审计申请。县审计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审计条件的,县审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结(决)算资料。县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全部结(决)算资料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计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计后,应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结(决)算审计结束前,建设单位应至少预留合同额30%的款项。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由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招标的方式确立审计专家人才名单、协助审计单位名单,县审计机关据此建立审计专家人才库、协助审计单位库。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形式。直接进行审计的,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审计专家人才库中的人员参与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从协助审计单位库中选取,由审计机关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县审计机关负责对承担政府投资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由县审计机关制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提报值不超预算值110%部分,收取的审计费用,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由县财政列支。超预算值110%部分,收取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费用自行负担。
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在竣工结(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鉴证的,由此而增加的投资审计机关不予认可,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 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5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