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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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3-541349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销售和销售记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成品,不得出厂销售。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等现象,及时进行相关处理,不得上市流通。
2、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