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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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3-541349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确保产品质量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验内容
产品出厂前应至少对其净含量、感官指标、标签、包装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如需要可以对其他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同时,记录检验情况并留存。
净含量测量: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净含量”应与标签标注一致(无净含量要求的不检验)。
感官指标:应包含产品应有的色、香、味特征项目,并进行测定。
标签:预包装食品应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等。
采取预包装以外形式包装的,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等。应根据食品特点,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采用印刷、贴标或挂牌等方式进行标示,应保证食品的相关信息传达到购货单位。
包装:出厂销售的食品应有包装,采取预包装或其他形式。食品包装(包括容器类)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出厂的食品若不进行密封包装,应采取覆盖桶盖、笼布等贮运防护措施。
二、工作要求
所有成品均应批批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成品,不得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