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3-541349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1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8-01
  • 字号:
  • |
  • 打印

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确保产品质量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验内容

产品出厂前应至少对其净含量、感官指标、标签、包装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如需要可以对其他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同时,记录检验情况并留存。

净含量测量: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净含量”应与标签标注一致(无净含量要求的不检验)。

感官指标:包含产品应有的色、香、味特征项目,并进行测定

标签:预包装食品应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等。

采取预包装以外形式包装的,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等。应根据食品特点,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采用印刷、贴标或挂牌等方式进行标示,应保证食品的相关信息传达到购货单位。

包装:出厂销售的食品应有包装,采取预包装或其他形式。食品包装(包括容器类)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出厂的食品若不进行密封包装,应采取覆盖桶盖、笼布等贮运防护措施。

二、工作要求

所有成品均应批批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成品,不得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