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气象局关于2021年度防雷安全检测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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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3703234932268167/2021-513003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气象局 |
为做好我县雷电多发季节安全生产工作,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可通过山东省气象局网站查询。
四、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五、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完成整改,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督导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切实规范检测行为,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
沂源县气象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