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气象局关于2019年防雷安全监管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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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3703234932268167/2019-165357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气象局 |
为做好我县雷电多发季节安全生产工作,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县气象部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3.应当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而未开展检测的;
4.经检测不合格且途期未整改的。
凡因防雷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沂源县气象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