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沂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实施方案(2023版)
索引号: 11370323MB286526XT/2023-539325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03 发布机构: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沂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实施方案(2023版)

发布日期:2023-02-03
  • 字号:
  • |
  • 打印

源农字〔2023〕8号


沂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实施方案(2023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落实畜禽生产经营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3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3〕1号)、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3版)>的通知》(淄牧字〔202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行积极防御、主动治理,进一步强化畜禽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决定性作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探索建立科学的强制免疫调整机制,推动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畅通疫苗供应

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保障我县疫苗市场供应。养殖场户根据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向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对养殖的畜禽自主实施强制免疫。

(二)扩大实施范围

在全县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基础上,自2023年起扩大到养殖专业户,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除不供应规模养殖场外,原则上不再供应养殖专业户。各畜种规模养殖场、专业户标准参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确实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专业户及散养户,2025年之前继续由县级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兜底服务,确保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尽免。

(三)优化疫苗县级采购。我县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委托县国有企业山东沂源农业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公立兽医门诊(沂源恵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负责。

(四)强化免疫效果评估。申请补助资金高于3万元的要全部开展免疫效果自评,补助期内至少提供1次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报告中检测样品数量不少于30份。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对辖区内自购自免的养殖场户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检,规模养殖场抽检样品数量不低于30份,养殖专业户家畜抽检样品数量不低于5份、家禽抽检样品数量不低于10份,抽检范围涵盖“先打后补”的所有病种。

(五)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畜禽养殖协会、合作社、龙头企业、诊疗机构以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创办、领办畜禽免疫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养殖场户提供免疫技术服务。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养殖户提供强制免疫兜底等服务。充分发挥集体组织优势,对养殖相对集中的村(居)、合作社等,探索以村集体或合作社为单位整体推进“先打后补”。

三、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

县内自主完成当年强制免疫计划的畜禽养殖场户。

(二)补助条件

1.未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

2.所养畜禽完成各强制免疫病种(含亚型)的免疫,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3.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接种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补助申请等。

(三)补助额度

补助期内,原则上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其中出栏量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申请期检疫数为准。        

补助金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畜禽年度补助标准不得突破限额要求。参照往年政府招标采购疫苗价格和推荐免疫程序,畜禽单头(只)补助限额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蛋禽、种禽每羽不超过0.6元;商品肉鸭、商品肉鹅、育成蛋鸡每羽不超过0.15元;商品肉鸡每羽不超过0.09元。

口蹄疫:猪每头不超过1.6元,仔猪每头不超过0.8元;种牛、奶牛每头不超过4元,肉牛、驴每头不超过2元;羊每只不超过1元。

小反刍兽疫:羊每只不超过0.4元。

布鲁氏菌病:我县为非免疫县。

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各级上级资金拨付情况和养殖场户申请情况确定。

(四)实施程序

1.提前摸底统计。各镇(街道)要广泛宣传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将相关要求告知每个养殖场户,确保辖区内所有适用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按规定自主采购自主实施免疫注射。每年1月底前,养殖场户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自购自免知情同意书,并明确是否申请当年度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

2.养殖场户注册登记。各镇(街道)按照养殖场户意愿分门别类作好建档立卡,组织养殖场户及时通过山东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3.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场户自主购买强制免疫疫苗并实施免疫。完成强制免疫后,通过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录入免疫所使用的疫苗品种、数量,以及免疫畜禽的数量、免疫日期等信息。

4.补助经费申请。申请“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于11月30日前提交补助申请,提供疫苗购买凭证、免疫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补助资金3万元以上的要提交免疫效果自评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检测报告中检测样品数量不少于30份。育成蛋鸡、商品肉禽补助期内每批次提供1次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报告中检测样品数量不少于30份。通过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的养殖场户无需再提交纸质证明。逾期未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给予补助。

5.审核发放资金。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终审。审核完成后,汇总生成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经费补助汇总表》(样式附后),县财政部门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后,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县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将发放情况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推进实施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规范申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定期抽查核实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补助申请的汇总、资金申请和上报,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需求的审核,以及强制免疫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先打后补”工作落实情况于次年2月20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

(二)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

养殖场户要自觉签订自购自免承诺书,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质量,有条件的还要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估。所购疫苗必须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强免疫苗,并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测、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以及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从严从重处罚,并一律取消其“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资格。

(三)加强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日常巡查,着力强化自购自免养殖场户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其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控措施。一旦发现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免疫、防疫义务等的,一律从重处罚,不予补助。官方兽医要规范产地检疫,严查免疫档案,未按规定开展免疫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加强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及程序,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要将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先打后补”补助以及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专业户及散养户疫苗采购、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等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免疫工作需要。

(三)强化培训指导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畜牧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政策培训和养殖场户应用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的帮助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先打后补”申请采取线上线下并行、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办理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层次养殖场户的需求。

(四)强化政策宣传

通过专题培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推广,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先打后补”,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金额等信息在相关镇(街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养殖场户自购自免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

2.养殖场户自购自免承诺书(参考样式)

3.山东省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

4.养殖场 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沂源县财政局

 

2023年2月3

 

 

 

 

 

 

 

 

 

 

 

 

 

 

附件1

 

养殖场户自购自免知情同意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养殖场(户)负责人,养殖区地址:           

目前在养      (猪、牛、羊、种禽、肉禽等)      头(只)。现已完全知晓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相关政策及要求,今年会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按规定开展免疫,履行好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本人决定申请(或不申请)本年度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知情人(签名):

     

 

 

 

 

 

 

 

 

附件2

养殖场户自购自免承诺书

(参考样式)

        本养殖场不领取、使用政府采购强免疫苗,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免疫苗进行免疫,并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畜牧兽医部门要求,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保证所养畜禽应免尽免。       

二、加强养殖场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记录真实完整。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三、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使用,不转让和倒卖。

四、主动加强本场畜禽强免疫苗免疫效果监测,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免疫抗体检测或场方自检,每次检测样品不少于30份,保障免疫效果。一旦发现畜禽异常死亡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五、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采样监测。

六、如实报告本场畜禽养殖情况,若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甘愿接受处罚,并全额退回补贴。

                     承诺人(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山东省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

养殖场(户)信息

养殖场(户名称)

 

地址

 

是否已在直连直报平台备案

 

养殖代码

 

负责人

 

联系方式

 

银行账号

 

开户行

 

饲养情况(头/只)

饲养周期超过1年畜禽种类

 

存栏

 

商品肉禽种类

 

检疫出栏

 

免疫情况(头/只)

应免数量

 

免疫数量

 

自购强免疫苗使用情况

疫苗种类

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有效期

使用数量

 

 

 

 

 

 

 

 

 

 

 

 

 

 

 

申请补助数量

疫苗种类

免疫数量

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万元)

 

 

 

 

 

 

 

 

 

 

 

 

养殖场申请材料

免疫效果自评估报告(补助资金3万元以上提交)

£

£

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购买凭证

£

£

证明材料提交审核方式

£线上

£线下

镇(街道)初审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县畜牧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注:种畜禽、饲养周期缠过1年的畜禽(如蛋鸡等)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

 

附件4

 养殖场 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畜禽种类

省规模养殖场标准

养殖专业户标准

生猪

年出栏500

出栏50

奶牛

存栏≥100

存栏5

肉牛

年出栏≥100

出栏10

蛋鸡/鸭/鹅

存栏≥10000

存栏500

肉鸡/鸭/鹅

年出栏40000

出栏2000

年出栏500

年出栏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