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

历山街道办事处

关于解决吴家官庄村“出嫁女”及家庭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

历山政发〔20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经街道办事处研究,现将吴家官庄村“出嫁女”及家庭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出嫁女”本人。合法婚姻后户口未迁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在嫁入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需提供嫁入方镇、街道出具的证明),应依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

二、合法生育子女。因合法婚姻生育的子女户口在本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应依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

三、合法婚姻户口迁入的男方。未在原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提供原户口所在镇、街道出具的证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应依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

 

 

       历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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