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明白纸 | ||
|---|---|---|---|
|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703T/2020-505895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机构: |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明白纸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二、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
3、沂源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
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5、入户调查表
6、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授权书
7、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出具相关材料→(3)镇(办)受理并审核→(4)镇(办)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村(居)单位了解其日常生活状况→(5)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报镇办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6)审批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7)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步上报山东民政大数据平台,次月开始发放特困救助资金(有异议的、由镇村重新核实评议)→(8)长期公示。
五、救助供养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
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参考,随低保标准提高而自行调整,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现行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9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现行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7500元/人·年。
(二)电费
每人每月免费15度电费,每月免费电量补贴8.2元,通过一卡通发放给个人。
六、落实不同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咨询、投诉方式:
县民政局: 3226196
县民政局地址: 沂源县胜利路16号
市民政局: 388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