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鲁村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明白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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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703T/2022-523315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鲁村镇人民政府 |
鲁村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明白纸
一、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
(三)《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
(四)《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淄民〔2022〕15号)
二、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并考虑重病(残)、教育等刚性支出情况。
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执行每人每月755元,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8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同上),但因患病(伤)、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低于低保标准;
(三)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或学生仍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二)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三)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四)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六)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四、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未婚且未满30周岁的成年子女。
已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无房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或者父母因无房或生活不能自理与已婚成年子女长期共同居住的,可分户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五、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或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三)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七)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八)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九)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精准认定的,每位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应赡养人数;不能精准认定的,每个对象获得每个子女的月赡养费,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
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1.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2.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或同一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并使用2台及以上机动车辆。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值和金融资产价值。机动车辆现值=原值一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十)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的平均价格推算。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六)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十)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一)政府给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十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财产。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或者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有单笔支出超过现行年低保标准1倍或累计支出超过现行低保标准2倍且无法证明必要用途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七、重度残疾重特大疾病人员单人保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上述残疾对象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可单独申请低保;法定义务人均超过70岁的,按照特困供养政策执行。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特大疾病的界定范围,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执行)。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
八、刚性支出的具体扣减办法、就业成本的扣减办法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一)因病负担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扣减。
(二)因残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减。
(三)因学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一学年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扣除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扣减。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负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减。
(四)就业成本。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必需的合法就业培训和劳务中介,扣除培训费、中介费等支出;对长期外出务工的,按低保标准的20%扣减必要的交通、生活等就业成本。
(五)申请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需另一家庭成员长期照料和陪护,虽有就业但收入不稳定无法精准认定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照料和陪护人员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收入。
(六)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九、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规定
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镇(街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一)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低保申请资格的认定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七)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八)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或确定为失信惩戒行为的,暂缓3个月受理低保申请。
十一、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镇(街道)民政所提出低保申请意愿→(2)提交书面申请书(详细说明家庭情况)、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病历(结算单据)或残疾证等致困材料、签字声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签订《山东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3)录入核对平台,由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核对家庭财产状况→(4)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条件的,镇(办)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走访村(居)了解其日常生活状况→(5)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报镇办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6)审批通过的,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视政策规定)→(7)评估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8)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步上传山东民政大数据平台,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由镇村重新核实评议)→(9)长期公示。
十二、城乡低保补助方法
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支出型困难家庭低保对象、单人保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执行。我县城市低保单人保补助水平执行标准的70%(每人每月616元)、农村低保单人保补助水平执行标准的65%(取整数每人每月491元)。
咨询电话:3652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