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对《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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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19-170089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体局 |
关于对《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24时。
联系电话:3242421,电子邮箱:yyjtjbgs@zb.shandong.cn。
附件:《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2018〕189号)等上级有关文件及《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按规划和有关规定需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
第三条 应独立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由县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县教体局管理使用,产权归县政府所有。教育设施占用的地块应进行划拨,同时减免该建筑应收取的相关配套费用。
意向开发的地块内,如有几个开发企业共同参与,每个独立的小区达不到配备教育设施标准的,应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综合考虑教育设施配备,核定建设成本,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该地块内配套教育设施由县教体局组织实施,建设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筹集,占用土地划拨,相关配套优惠减免。
第四条 已经建成的居住区,按照建设方案配备建成的教育设施,无偿移交县教体局管理与使用,产权归县政府。已建成的集中连片居住区现有教育设施无法满足需求,由县政府负责统筹,住建、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第二章 建设环节
第五条 依据各级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设项目或新建小区项目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教体局将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列入规划条件。在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局就配套教育设施的详细规划书面征求县教体局意见,县教体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教育设施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县教体局意见,县教体局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建设施工图纸上级审核批复的有关材料应及时交县教体局备案。
第七条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先划拨到开发单位名下,待教育设施建成收回后,土地使用权及资产过户到学校或幼儿园名下。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时,书面征求县教体局意见,县教体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首期建设、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和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将以上内容列入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或划拨的要约内容。
第九条 实行“交钥匙”工程。教育设施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以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的规定。在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应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须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进行建设和装修,并保证履行保修期内的质量和保修义务,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建成移交时应具备以下要求:
1.室内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安保监控等服务设施管线应独立接入并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
2.应设置教职工自行车停车棚和机动车停放场地、旗杆、旗台;
3.透视围墙、大门、路面硬化、绿化、沙水池、运动场地等附属项目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
4.建筑外墙色彩宜简洁并与周边住宅环境协调,内墙色彩明亮柔和,宜采用高档墙漆;
5.室内门窗、地板、墙裙、吊顶、照明灯、紫外线消毒灯、卫生间设施等齐全到位,达到可以使用要求。
第十条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先行进行竣工验收,未与居住区首期项目同步建设或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要约内容的,县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县住建局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后续项目建设手续,县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确权登记。
第三章 移交环节
第十一条 移交方为投资建设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作为移交方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项产权的移交。县教体局负责人作为接收方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项产权的接收。
第十二条 规范配套教育设施产权移交流程及时间节点
(一)移交提报。在教育设施“交钥匙”工程时限内,移交方应向接收方提交移交申请。移交申请后附所有建筑设施及配套设备的相关手续,包括用地手续、招投标文件、项目中标通知书、教育设施规划方案、施工合同书、建筑施工图纸、配套设施安装图纸、竣工验收报告、所有钥匙等。
(二)勘验现场。收到移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到现场查验建筑主体、相关设施和设备等达标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勘验确认书上签字。
(三)产权交接。在教育设施资产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方负责人和接收方负责人在移交协议书上签字,完成产权移交工作,并报书面报送县政府领导。
(四)产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教育设施不动产证,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产的网上登记注册,并登记固定资产相关账簿,年终完善固定资产年报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确认。
第四章 使用环节
第十三条 教育设施完成移交后,根据设施规模和周边教育设施需求情况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和学校,条件不具备的可由县教体局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学校、社会团体、民办教育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幼儿园、学校为公办的,由县财政局负责教学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备;县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核定编制;县教体局、县人社局负责招聘幼儿园教师。幼儿园、学校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相应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的开发企业,或违反规划在教育设施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县住建局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本地块开发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直至按照规划整改完毕。
第十六条 对教育设施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移交的,县教体局书面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召开召开联席会议,责成有关开发企业和镇(街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申报工作,并将未按规定移交申报的投资建设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 对完成移交的教育设施,原举办者对设施进行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拆改或挪作他用的,由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所属镇(街道)责令举办者1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报县政府;限期未整改的,由县教体局按照有关规定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偿收回、统筹使用,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由县住建局将举办者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举办为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学校的,或不接受县教体局管理、未按规定配备教育设施、人员的,由县教体局责令举办者于7个工作日之内整顿到位;限期未完成整顿的,由县教体局按照有关规定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无偿收回、统筹使用,同时将举办者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社区新建配套幼儿园、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所属镇办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