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人民路小学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4310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09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人民路小学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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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路小学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全面保障沂源县人民路小学(以下简称“学校”)课堂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教学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教师、在校学生,以及涉及课堂教学活动的专用教室(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计算机室等)、室外教学场地等场景,覆盖语文、数学、英语、科学、艺术、体育等所有学科的课堂教学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将课堂安全置于教学工作首位,建立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总结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减少安全隐患。

2.责任到人,全员参与:明确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形成“学校统一领导、教务处牵头落实、教师具体负责、学生主动遵守”的安全管理体系。

3.规范流程,依法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课堂教学各环节的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

第二章日常课堂教学安全管理

第四条课前准备安全要求

1.教师准备:任课教师需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检查教室内的门窗、桌椅、电器(电灯、投影仪、空调等)、插座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若发现松动、损坏、漏电等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后勤保障处维修,同时做好记录;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对未按时到课的学生,需第一时间联系班主任确认原因,严禁学生无故缺课。

2.学生准备:课前2分钟铃响后,学生需迅速回到座位,整理好本节课所需教材、文具,保持桌面整洁;不得携带刀具、打火机、尖锐玩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教室,若发现他人携带危险物品,应及时向教师报告。

第五条课中教学安全规范

1.教学秩序管理:教师需维持课堂秩序,引导学生专心听讲,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如玩玩具、打闹、私自离开座位等);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举手发言,不随意打断教师教学,避免因秩序混乱引发安全事故。

2.健康与姿势管理:教师需关注学生的读写姿势,提醒学生保持“眼离书本一尺、胸离书桌一拳、手离笔尖一寸”,预防近视和脊柱变形;不得占用眼保健操时间授课或布置作业,眼保健操期间需监督学生规范操作,确保穴位准确、动作到位。

3.特殊情况处置:课中若学生出现身体不适(如头晕、呕吐、腹痛等),教师需立即停止教学,将学生转移至安静通风处休息,及时联系校医或班主任,并通知家长;若学生出现情绪波动(如哭闹、抵触等),需耐心沟通安抚,避免简单粗暴处理,必要时联系心理辅导教师介入。

第六条课后交接安全要求

1.下课秩序管理:下课铃响后,教师需组织学生有序离开教室,提醒学生不追逐打闹、不推搡拥挤;学生下课后应在教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攀爬窗台、栏杆,不做危险游戏(如“真心话大冒险”“爬树”等)。

2.场地与设备交接:若本节课使用了教学器材(如粉笔、直尺、乐器等),教师需指导学生整理收纳,确保器材完好;离开教室前,教师需关闭电器电源、门窗,检查教室是否有学生滞留,确认无误后再离开。

第三章教师课堂安全行为规范

第七条教学纪律与职责

1.按时到岗授课:教师需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开教室;上课期间禁止接打私人电话、玩手机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若因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紧急事务)需调课或请假,必须经年级组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安排好代课教师,严禁擅自缺课、漏课。

2.履行安全监护职责:课堂教学全过程中,教师需时刻关注学生的行为动态和安全状况,不得将学生单独留在教室或滞留在办公室;严禁以任何理由将学生拒之教室门外,或要求学生中途离开学校(特殊情况需经家长、班主任、学校同意)。

第八条教育方式与学生权益保护

1.依法依规施教:教师需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罚站、罚抄作业、打骂等);教育学生时需注重方式方法,以正面引导为主,避免引发学生心理问题或抵触情绪。

2.安全知识渗透:教师需结合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融入安全知识(如语文课堂的“交通安全故事”、科学课堂的“防火常识”、体育课堂的“运动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专用教室与实验课安全管理

第九条专用教室日常管理

1.设施设备检查:专用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音乐室等)的管理人员需每周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仪器、电路、消防器材等,发现损坏或隐患及时维修、上报;使用前,任课教师需再次检查设备状态,确认安全后方可组织学生使用。

2.学生进出管理:学生到专用教室上课前,需在教室门口排队集合,由班主任送至专用教室门口,与任课教师交接;下课后,任课教师需组织学生排队返回原教室,交由班主任管理,严禁学生单独行动。

第十条实验课安全管理

1.实验前准备:科学实验课教师需提前制定实验安全方案,明确实验步骤、操作规范及危险点;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药品,需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存放于专用药品柜,使用时严格登记(药品名称、数量、使用时间、领用人),严禁将药品带出实验室。

2.实验中监督:实验课上,教师需向学生详细讲解实验安全注意事项,演示正确操作方法;学生需严格按照教师要求进行实验,不得擅自更改实验步骤、违规操作仪器;教师需巡回指导,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规范行为,防止实验事故(如火灾、爆炸、化学灼伤等)。

3.实验后处理:实验结束后,教师需指导学生清理实验器材、废液、废渣,关闭电源、水源、气源;检查实验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认无误后组织学生离开。

第五章学生课堂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课堂行为与活动安全

1.遵守课堂秩序:学生需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课堂上不打闹、不喧哗,不传递纸条、玩具;回答问题时需举手,经教师允许后发言。

2.上下楼梯与活动安全:学生上下楼梯需靠右行走,不跑跳、不争抢、不推搡;在教室、楼道、走廊活动时,不攀爬窗台、栏杆,不做危险游戏(如“跨楼梯扶手”“追逐碰撞”);打扫卫生时不爬高擦窗、维修电灯,如需登高需由教师协助,使用工具时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电器与物品安全

1.电器使用禁止:学生严禁私自使用教室内的插座、投影仪、空调等电器设备;发现电器故障或漏电现象,需立即向教师报告,不得自行触碰。

2.物品管理要求:学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刀具、打火机、玻璃制品等)、贵重物品进入教室;个人物品需妥善保管,避免因物品丢失或损坏引发纠纷。

第六章应急处置与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突发安全事故处置

1.现场处置:课堂上若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如学生受伤、火灾、地震等),教师需立即停止教学,优先组织学生疏散或避险;对受伤学生,需及时进行简单包扎(如校医到场,配合校医处理),并联系家长、班主任、学校领导。

2.应急流程执行:教师需熟悉学校的应急疏散路线和应急预案,发生火灾时,引导学生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弯腰低姿疏散;发生地震时,组织学生躲在课桌下,待震动停止后有序撤离至操场等安全区域。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与总结

1.及时上报:发生安全事故后,教师需在第一时间向班主任、教务处、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说明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等;不得隐瞒、拖延报告,避免事故后果扩大。

2.事故处理与总结:学校接到报告后,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医疗、家长等开展后续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教务处需组织相关教师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章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制

1.日常监督:学校教务处、安全管理部门需定期(每月至少1次)对课堂教学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教师履职、学生行为、设施设备安全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2.专项检查:在开学初、期中、期末及重大节日前,学校需开展课堂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排查专用教室、实验课、体育课堂等风险较高的环节,确保安全无隐患。

第十六条考核与责任追究

1.考核挂钩:教师的课堂安全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严格遵守制度、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制度、未履行安全职责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扣除绩效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责任追究:因教师失职、违规操作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教师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制度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调整及学校实际情况,可适时修订,修订后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