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第二中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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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27490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1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第二中学
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学校教育教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树立质量与安全并存的意识,确保每位学生在课堂教学期间人身安全,尽量减少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特制定课堂安全管理制度。
一、上课要求
1.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开,不拖堂。如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以及上课时教师无故离开教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准私自调课。
3.循循善诱,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4.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落实点名制度,对缺席的同学要查明去向,并及时向班主任老师通报,安全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包课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不得酒后上课,不得酒后和学生谈话。
6.不语言暴力,由于语言暴力导致学生出现过激行为,由相关教师负全责。
二、责任追究
成立课堂教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教师安全责任进行认定,确因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害发生的,如体罚、变相体罚、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中途离岗等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课教师的责任,并作如下处理:
1.上课教师必须马上到学生家里进行慰问,作出必要的解释,并向学校作书面检讨。责任教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情节特别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取消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