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以案释法】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做“黑教练”,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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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9-16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做“黑教练”,害人又害己

发布日期: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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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2日09时30分,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某驾校教练任某驾驶鲁C****9(蓝色)号车,在悦庄大集开展驾驶员培训。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王某、张某对其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向任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任某的车在2020年6月份之前是教练车,任某于2020年6月17日购买,购买此车时,任某的身份证件在张店,驾校急需要身份证转户,该车落户于其母亲孙某名下,实际归任某所有并使用。

在对任某进行突击检查时,任某正在悦庄大集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上有一人正在练车,此学员从舜远驾校报名,给任某培训费800元/人,由任某负责培训。该车的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无道路运输证。所有人任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该车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任某,他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对任某处以20,000元的罚款,并暂扣其车辆。违法的证据有:录像、照片、行车证、任某教练员证、任某驾驶员复印件等。该车所有人任某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执法人员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任某如对该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沂源县交通运输局提出陈述申辩,该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之前,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任某行政处罚一案,该局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370323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2021年1月21日,该局又向被任某送达了37032320******1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但任某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

鉴于此,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任某依法缴纳罚款20,000元、滞纳金20,000元。2021年3月5日,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举行了非诉讼行政案件听证,通过听证,认定申请人要求合理,予以强制执行。

该案中,任某法律意识淡薄,在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之后,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置若罔闻,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因此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号召广大群众朋友们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治理念,落实法制要求,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开展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主体提供的各种渠道主动学习,增强认识,依法履行义务和保障个人权益,为依法治县工作和和谐社会创建贡献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