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以案释法】沂源县交通运输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最低将罚款30000元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44M/2022-514163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15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沂源县交通运输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最低将罚款30000元

发布日期:2022-10-15
  • 字号:
  • |
  • 打印

2020年06月22日16时05分,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在石香路香磨段进行日常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的鲁Q7***R(黄色)号车存在违法行为。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宋某、郑李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李某的车2017年买的二手车,过户后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李某运输的货物是土,运输路线为从西里到东里三庄,运费160元/车,经检查该车货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该车驾驶员李某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李某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该车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处以最低罚款30,000元。执法人员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李某如对该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沂源县交通运输局提出陈述申辩,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之前,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李某行政处罚一案,该局于2020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370323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日送达李某。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2021年1月21日,该局又向李某送达了37032320******5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但李某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

鉴于此,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某依法缴纳罚款30,000元、滞纳金30,000元。2021年3月5日,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举行了非诉讼行政案件听证,通过听证,认定申请人要求合理,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该案中,李某法律意识淡薄,在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之后,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置若罔闻,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因此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号召广大群众朋友们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义务和保障个人权益。同时,要深入落实“以案学法”,加强法治理念,落实法制要求,做一个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