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印发《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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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642910/2026-558519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6-0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规定,规范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沂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策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二)坚持以民为本。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结合起来,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三)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循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不断提高集体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四)坚持科学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集体议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摸透实际情况;要充分研究论证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要强化风险评估,规避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中央、省、市、县各级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规划、意见和措施,涉及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以及落实党中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2.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3.讨论研究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方案、重要制度制定和修订等重要问题;
4.讨论研究机构改革、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政治生态和廉政建设中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7.讨论研究重大项目评估、重大合约、重要协议签订等重要事项;
8.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9.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
规定,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选聘、考核、奖惩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干部建议人选、报批的处理处分等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级党组织干部人事管理中的干部推荐、选拔、任免和后备干部人选确定等;
2.研究上报推荐上级表彰或评定的人才聘任、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惩处等重要事项;
3.讨论研究公务员职级晋升、管理人员职级晋升、技术人员的职称聘用等问题;
4.研究决定党组织换届选举推荐人选名单等;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人事管理,如人员调动、招聘录用、解聘辞退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和重大活动安排。主要包括:
1.讨论研究企业项目申报和认定,惠企政策措施扶持奖励资金兑现等重要事项;
2.讨论研究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及单位自有资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大额资金项目;
3.研究本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事项;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主要指需要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
1.讨论研究每年度单位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2.讨论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情况;
3.讨论研究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4.讨论研究未列入或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数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情况;
5.讨论研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讨论研究政策允许内的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7.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前充分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多方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制度,扩大干部职工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对个别未达成一致意见又必须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审议。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党组书记审核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会议议题要在会前提前告知党组成员,便于掌握情况,收集材料,充分研究思考。议题材料,主要包括议题方案和相关论证材料。
(二)会中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汇报人汇报议题情况,各参会人员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提出各自意见或表态。局党组书记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成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与会人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及时告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同时,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会后规范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议决策后,由局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局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2.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加强落实反馈。局党组成员对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定期向局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对未按期完成的事项要说明情况。
四、监督管理和追责问责
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
2.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以及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