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 公告内容
  • 草案全文
  • 草案解读
  • 背景介绍
  •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 会议审议
  • 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
  • 决策公开
  • 执行效果评估
  • 我要发表意见

关于对《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交警大队草拟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话:0533-3240020(工作日);邮箱:jjdd@zb.shandong.cn

意见反馈时间截止202492524:00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管控区域

人民路(含)以南,兴源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以北路段)以西,振兴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至振兴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北,瑞阳路(含)(瑞阳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至瑞阳路与沂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西,沂河路(不含)(沂河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至沂河西路路段)以北,沂河西路(不含)以北,华源路(不含)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管理规定

   (一)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二)新能源牵引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三)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车,每日7时至830分、17时至19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四)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通行或停靠的,按要求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后除每日7时至830分、17时至19时两个时段外,允许驶入禁行管控区域,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对达不到国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及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等车辆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允许驶入兴源路(兴源路与振兴路路口至兴源路与南悦路路口)。

   )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禁行管控区域禁止通行。

   )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三、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日。20231024日印发的《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沂源县城区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示意图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4    

(此件公开发布)

 

一、“通告”的出台背景

20231020日印发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中心市区路段通行的通告,将20231028到期。为进一步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创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亟需对货运车辆禁行限行区域进行调整,修订完善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内容

二、“通告”的出台依据

件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该通告划定了禁行管控区域,并对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种类进行了说明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通行或停靠的,遵照通告有关要求。同时说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通告对部分特殊情形进行详细说明,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将依法予以处罚。附件示意图对沂源县禁止通行区域进行详细说明。

、通行不受限制车辆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五、其他事项

(一通告内容解答,工作830113013301700可以拨打电话0533-3240020进行咨询

(二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或停靠的,须申请办理禁区通行证(,具体方式如下:

办理方式一:到鲁山路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警窗口、南麻中队、悦庄中队、鲁村中队、东里中队现场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二:驾驶人员可以登陆“交管12123APP切换城市到“淄博”进行申请

请相关驾驶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

截至2024年9月25日24:00,征集结束,未收到意见反馈。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管控区域

人民路(含)以南,兴源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以北路段)以西,振兴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至振兴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北,瑞阳路(含)(瑞阳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至瑞阳路与沂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西,沂河路(不含)(沂河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至沂河西路路段)以北,沂河西路(不含)以北,华源路(不含)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管理规定

  (一)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二)新能源牵引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三)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四)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通行或停靠的,按要求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后,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两个时段外,允许驶入禁行管控区域,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五)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六)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及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等车辆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允许驶入兴源路(兴源路与振兴路路口至兴源路与南悦路路口)。

   (七)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禁行管控区域内禁止通行。

   (八)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三、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2023年10月24日印发的《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沂源县城区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示意图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建议人* 联系方式*
意见标题*
意见内容*
验证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