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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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价字〔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握好政策界限

(一)要正确处理好建设与收费的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沂源作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加强人防建设与管理工作尤为重要。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依法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工作,坚决杜绝和克服以收代碱,实现建设与收费的良性循环,促进人防和谐发展。今后,考核和评价人防部门的工作,要将“结建”与收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要把握好时间界限。 2006228日前 开工建设的“结建”项目,执行原标准; 200631 2007131 开工建设的“结建”项目,按淄价字〔200664号文件执行; 200721 开工建设以及 2007331日前 未按规定办理完毕的“结建”项目,按鲁价费发〔2006220号、淄价字〔200710号文件执行。

(三)落实好各项减免政策。易地建设费的减免,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文件(计价格〔2000474号)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减免,在执行省文件(鲁价费发〔2006220号)规定的基础上,对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经审核批准,予以减免。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淄政发〔2001180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可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但须交纳易地建设费。

二、依法做好人防“结建”手续审批。县城规划区内的“结建”项目,必须依据《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纪要、淄政办发〔2001137号和源政发[2004]83号和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为经审核批准,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人防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人防“结建手续审批的办法,从源头上严把审批关,实现人防”结建“手续审批法治化。

三、认真做好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人防建设费作为隐性军费,属政府非税收入, 人防部门必须依法征缴,全额纳入财政管理。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防建设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人防法赋予的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防空办部门的工作,确保人防建设费足额上缴县财政。对经审核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缴费或恶意逃费的,要依法查处,确保人防建设费应收尽收,及时收缴入库。对为经审核批准,未按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防空地下室面积以及降低人防法律法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并出相应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国库,人防工程建设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县人防部门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监察审计,重点检查人防“结建”手续审批、人防建设费征缴以及人防部门执法情况。 2007331日前 ,集中完成对2006年底前相关项目内容的审计,未办手续的必须补办手续,欠费的必须补交相关费用(因城市、道路建设等原因,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缓缴的除外)。政府法制、审计、监察、财政、物价、预算外资金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监督、检查、审计不走过场、不留尾巴、不留死角,并及时向县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认真依法查处。

  

 

00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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