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中庄镇人民政府
标题: 关于对农村大集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72XD/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06 发布机构: 沂源县中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农村大集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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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有关单位:

农村大集是广大农民群众购买食用农产品的主渠道,为农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农村大集也存在“三无”食品、假冒劣质食品、过期食品屡禁不止,食品加工、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食品安全隐患较大、风险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评价细则(2019)》有关规定,现就对农村大集进行规范管理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农村大集市场主体开办单位

对我镇历史形成的农村大集,各村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村委会的名义设立企业法人登记,进一步明确市场开办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市场开办单位须聘用2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两委成员兼职),负责农村大集食品安全巡查工作。

二、设置农村大集管理办公室

农村大集须设置农村大集管理办公室,并统一悬挂“XX大集管理办公室”牌子,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场内经营各项管理制度。

三、农村大集市场开办单位的责任义务

1、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2、审查申请进入市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建立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经营规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建立场内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晓。

5、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及消费维权自律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市场开办者应及时做好和解工作,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约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实施先行赔付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能力。

6、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提供违法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市场内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求市场开办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予以配合。

7、对入场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市场开办者落实信用管理,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采集、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警示交易风险。

8、对大集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合理布局,健全必要的设施,满足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需要。

9、与入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质量安全协议书,并要求入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承诺书。

10、逢集开展食品安全巡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巡查记录。

11、保持大集内部环境卫生清洁,达到《沂源县农村大集卫生管理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相关要求

1、相关村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设立农村大集管理办公室、落实开办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制度牌在农村大集管理办公室上墙悬挂。协调各相关部门抓好农村大集的建设工作。

2、镇农果站、市场监管所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活禽、水产品宰杀及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确保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镇经贸委负责做好农村集贸市场规划、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镇城管中队、交警等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大集规范管理工作。

 

 

 

中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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