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家庄基督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的答复
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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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主办单位: 沂源县国土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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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家庄基督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的提案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同时,《宗教事务条例》也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程序作出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程序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我局于2016年报县政府批准,为我县一宗教团体用地提供了用地保障,您所提出的关于陈家庄基督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在设立申请获批准后,可依法申请用地。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9日


关于陈家庄基督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