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沂源县砂石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2-532599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21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沂源县砂石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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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多部门联动、多平台联防联控,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转变砂石行业管理现状,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规范砂石行业经营管理秩序,建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着力实现砂石行业规模化、规范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二、工作重点

   以《沂源县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沂源县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条件》为指导,依托县砂石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对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仓储及运输等产业环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一)砂石开采环节

对沂源县域范围内产生的所有类型砂石资源进行统筹管理、集中控制、统一处置,利用沂源县砂石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实现源头把控。

矿山资源管理方面。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把准入门槛。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必须齐全有效,按时足额缴纳资源税、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各项税费;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行边开采、边恢复。

尾矿废石资源方面。已设矿业权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实施方案伴随产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进行综合利用的尾矿废石资源,经评估公示后,统一交由沂源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按照国有资产有偿出让给矿业权人。

涉矿工程项目资源方面。水利工程(含河湖清淤)、已关闭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及合法建设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伴随产生的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的砂石资源,国投集团收纳暂存或统筹调配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民生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或由国投集团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二)砂石加工环节

按照《沂源县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沂源县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对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推动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实现规模化、规范化、绿色化、智能化运营;严把项目准入门槛,严控砂石合法来源,进出原料产品实行台账化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加工销售无合法来源矿产品和借用、冒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名义非法从事砂石资源加工,建筑垃圾的回收及综合利用纳入政府统一监管范围。

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立项审批、营业执照、规划审批、建设审批、用地审批、安全“三同时”、环评审批、消防审批等合规性手续并严格执行到位。

推动全县砂石加工向专业化园区或基地聚集,园区(基地)建设模式采用“国有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控股、现有企业优先参股、必要时引入社会化资本”等方式建设运营。

(三)砂石中转仓储环节

根据合法矿山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被整合关闭加工选洗企业,在全县范围内科学遴选砂石资源料场临时(暂存)堆放场地,实行规范化集中管理。

堆放场地必须位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堆放料场必须按照“6100%”环保标准建设,实现物料全围挡、全蓬盖。运料出口通往水泥、沥青硬化主路面前运输道路必须全部硬化。物料堆场设立唯一出口并安装车辆管控系统,联网并入县砂石资源智能监管平台。

    (四)砂石运输环节

依托县砂石资源智能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化监管,对砂石运输车辆运行路线实时监控。同时,统一使用《沂源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纳入台帐闭环管理。

运输车辆出厂一律通过冲洗平台,冲洗后一律覆盖,石粉运输车辆必须在装货前对车辆缝隙采取有效措施(打胶封闭)后,方可装载,严禁出现扬尘遗撒,严禁超限超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成立沂源县砂石资源监管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发改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税务局、国投集团、供电公司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砂石办),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办公,实行实体化运转。同时,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不少于3人的砂石管理办公室,配齐执法车辆,负起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属地砂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砂石资源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

1.县砂石办。负责规范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调度,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仓储、运输企业(个人)和涉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履行砂石资源管理职责;负责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职能部门进行量化考核;负责核实智能监管平台异常信息并及时推送到有关执法职能部门调查处理;负责“台帐”“运输单”工作制度落实;负责组织和开展规范管理日常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盗采砂石资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打击砂石资源领域的黑恶霸痞势力,依法处置盯梢、尾随、阻扰执法人员的车辆、人员;负责采石爆破作业审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爆破行为;涉爆炸物品审批需征询县砂石办意见。

  3.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负责砂石运输环节的管理,对辖区内超载运输车辆、盗采砂石资源相关无牌无证套牌车辆进行查处。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砂石资源开采合理规划布局;负责有证矿山、自然资源领域实施的涉砂石工程项目处置、监管;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行为;负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移交。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涉砂石资源监管;负责对实施的城乡建设项目涉砂石资源处置、监管;负责对使用、销售低劣砂石等不合格砂石生产混凝土行为的查处。

6.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负责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环评受理批复;督促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环评验收,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评验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环节的管理,会同交警部门严查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及未落实“五联单”运输车辆;负责线性道路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处置监管。

8.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等工程项目多余砂石处置、监管;负责对达到行政处罚的按程序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农业开发、设施农业、田园综合体及农业招商等项目涉砂石资源监管。

  10.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仓储、运输企业等所需各类审批手续办理。

1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查处监管职责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或改变登记事项从事砂石资源经营行为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1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砂石行业违章建筑进行查处;负责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管;负责查处砂石脱落扬撒、带泥运行、未密闭、未覆盖或密闭、覆盖不严密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水利局移交的非法开采、收购、销售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等行为

    1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机制砂行业管理,依据职责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机制砂加工企业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条件审查和关闭整合工作。

  15.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税费征管部门,加强砂石资源税费的征收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保障规范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16.县税务局。负责本部门征缴范围内的相关税费征收工作,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18.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辖区内砂石资源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私采滥挖、乱堆乱放、乱洗乱排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砂石资源采挖工程项目的处置、监管;负责排查、依法解除砂石资源非法开采、加工、存放点所涉及的承包合同、流转协议,确保农地农用,严禁私自与从事砂石资源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签订有关协议。负责压紧压实各村居党支部、村委会日常巡查监管责任。

  19.国投集团。负责全县砂石资源智能监管平台系统建设、运行和日常维护;负责将监控异常信息及时推送到县砂石办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政府授权具体承担涉砂石工程项目多余砂石资源处置管理等工作。

20.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对全县砂石资源的开采、加工、仓储、运输等过程进行监管,未尽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强化手续审批

  建立规范管理集体会商机制,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行政审批、水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供电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新上、改扩建矿产品加工生产项目,工程多余砂石处置和办理矿业权新立和延续手续时,必须上报县砂石资源监管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规定依法公开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凡不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擅自审批的,严肃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强化执法保障

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县公安局牵头,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执法骨干和执法车辆,组成砂石资源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开展执法巡查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专门巡查队伍,做好巡查监管,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2.落实“案情通报”制度。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第一时间进行影像取证,并按照职能归属交办给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有关工作程序后,对涉案人员和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扣押;县砂石办负责统计当月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发生的偷采盗采、非法加工、超载运输砂石资源等违法案件,列清说明案件基本情况、查办进程,形成《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重要、典型案情,实行一案一通报制度。

(五)强化考核奖惩

制定《沂源县砂石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纳入县综合经济发展指标考核。对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单位严格考核。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现场监管不到位、工作松懈、影响砂石资源专项整治效果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规范管理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作为干部评先树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经费保障

县财政将县砂石办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其他工作经费支出;各镇(街 道、经济开发区)也要将砂石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沂源县涉矿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处置程序及监管要求

2.沂源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 1

 

沂源县涉矿工程项目砂石资源

处置程序及监管要求

 

    一、处置范围

本文所指的涉矿工程项目砂石资源是指具有经济效益的土石料及河道疏浚产生的清淤物。具体包括:①在沂源县辖区内实施的水利工程(含河湖清淤)产生的除项目自用外剩余的清淤物。②已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及原地遗留的除工程自用外(仅限于场地平整回填及挡土墙修建)剩余的土石料。③合法建设工程项目(专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伴随产生的除项目自用(仅限于场地平整和工程建设回填用)外具有经济效益的砂石资源。④县境内因非法开采,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砂石资源。⑤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处置主体

沂源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处置程序

涉矿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处置除本方案出台前已经动工建设的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完成处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项目范围边界内周边设置施工围挡,所有外出路口进行统一封堵,留设唯一出口并安装车辆管控系统联网并入县砂石资源智能监管平台(砂石资源处置纯收益明显低于车辆管控系统安装成本的可以不安装),经县砂石办现场验收合格的,提报处置申请。

(一)申请

1.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征求所在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意见,并经初步审核同意后,向县砂石办提出申请。

2.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立项备案、批准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报告、规划、用地审批材料等。项目招投标材料及施工合同、设计文本及矢量化数据(专家意见及批复)、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无需编制地质勘察报告的项目除外)等相关材料。③镇政府意见。

(二)受理

县砂石办收到处置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处置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国投集团开展处置工作。对经初审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予以退回,及时通报相关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管控,防止以各类工程项目为名私采滥挖、私自处置砂石资源。其他被依法没收的砂石资源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受理。

(三)编制处置方案

经县砂石办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国投集团聘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据项目设计或报价文件等资料进行实地勘查、测绘,估算需处置方量,编制多余方量估算报告;需要对外拍卖处置的还需聘请专门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同时国投集团要结合项目性质、施工现场周边情况及自身经营发展需求,形成砂石资源预处置方案,主要包括:①处置方式(公开拍卖对外销售、收纳暂存、统筹调配);②处置数量;③拍卖底价及竞买人资格条件;④清运方案(包括清运车辆、清运时间及清运地点等);⑤暂存、调配地点;⑥处置成本;⑦结算方式及处置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审批

县砂石办组织项目所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项目主管部门、国投集团和建设单位对预处置方案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处置

国投集团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开展处置,需要对外销售的,要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源分中心依法公开拍卖;需要收纳暂存的,要按照清运方案及时清运到暂存地点集中存放并做好保管;需要统筹调配的,要按照调配项目需求据实调配使用。

(六)监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的处置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原则。

1.各镇(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属地监管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处置监管责任,配合主管部门、国投集团做好处置全过程监管,并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2.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行业主管责任主体,要切实发挥行业监管职能,严把项目设计审查关、质量验收关,对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安全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在保证项目依法有序施工的基础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在招标或委托确定场地平整和基础开挖施工单位后,应明确告知中标或受委托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严禁超越设计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开挖,严禁出现私设石料加工机组、变相开矿、违规处置多余砂石、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此项要求。同时,在编制场地平整和基础开挖工程概算时,不得将项目产出砂石资源抵扣工程造价。

(七)备案

处置结束后,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将砂石资源监管相关材料和数据;县国投集团将相关处置材料;运输、加工、仓储企业将清运量、加工量及储存量证明等材料,报县砂石办备案。

    四、收益分配

结合我县当前财政运行状况,所有涉砂石资源处置所得收入由国投集团缴纳资源税后全额上交县财政,县财政按上交额的40%奖励给国投集团用于支付处置费用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上交额的县政府管理的河道治理、水库清淤处置收入除外)的10%奖励给资源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专项用于辖区内基础设施或乡村振兴类项目建设。

 

 

 

 

 

 

 

 

 

 

 

 

 

 

 

 

 

附件2

沂源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明确管理责任,杜绝偷挖盗采砂石资源进入市场流通,有效打击各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绿水青山,针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下简称砂石资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沂源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原料及产品进出台账(以下简称“五联单”)是指经沂源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砂石办)统一印制并核发的、用于县内砂石资源流通的票据。

三、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对“五联单”的使用纳入日常巡查、夜查和路查进行重点监管,监管内容包括涉矿开采、加工、仓储、运输业主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五联单。若发现违反“五联单”使用制度问题,由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对相应主体进行严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配合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做好“五联单”使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四、全县所有经合法审批的各涉矿工程、矿山、机制砂加工、水稳沥青和搅拌站等企业在销售砂石资源时,需开具“五联单”,交驾驶员随车携带,严禁重复使用。

五、对各单位票据领取、使用、调换要专人负责,所有票据封面必须加盖单位(企业)公章,内部填写要规范、字迹清晰、去向明确,票据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六、严禁将票据借他人使用或者从他处借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或者仿制“五联单”票据,不得利用票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牟利。

八、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适用全县所有经合法审批的各涉矿工程、矿山、机制砂加工、水稳沥青和搅拌站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