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2-532599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18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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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选址管理

1. 农业设施项目选址应符合农业(含畜禽、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原则上不得在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大于25度坡范围内新增设施农业用地项目。

2.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必须在备案前完成耕地“进出平衡”。

二、科学编制方案

镇(街道)备案前应指导用地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确保建设方案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保证项目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建设方案须包含建设标高、挖填土(砂)石方数量等内容,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施工需要挖填土(砂)石方的,挖填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明确开竣工时间,农业设施项目须在备案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

三、加强建设管理

1.落实“三到场”管理制度,农业设施项目开工前,镇(街道)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定建设位置;农业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镇(街道)应重点巡查,对未按建设方案以及施工方案建设的应及时制止,并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改正;农业设施项目建成后,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严禁超出项目建设需要和建设范围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2.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农业设施项目损毁的全部土地类型,均需纳入复垦责任范围,各镇(街道)要严格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并依据《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复垦费用由用地单位足额预存至镇(街道)、经营者、银行共同设立三方监管账户,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

四、加强动态监管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履行属地责任,将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纳入村级田(山)长职责范围,及时发现、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用地行为并上报镇(街道)

2.镇(街道)每年6月、12月底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报送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核查信息。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镇(街道)责令用地单位恢复生产或复垦,逾期不改正的,作为违法占地线索移交县自然资源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