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5-552500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0
  • 字号:
  • |
  • 打印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有序发展,我局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有关程序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2025520日起至2025528日。

邮箱地址:yyxgtjgb@zb.shandong.cn

联系电话:3247700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沂源县自然资源

20255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51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留存现状证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通过航拍、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化,并存档。

(二)扎实开展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以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全面调查,制作土地现状调查表。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村居对参加现状调查的相关权利人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对,确保相关权利人全部参与调查。权利人确实不能参加的,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科学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以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规定和补偿安置标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会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四)合理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经相关镇政府核准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严格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报批前,县财政局负责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足额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标准

(一)明确包干补偿的范围。进一步明确《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源政办字〔202217号)文件中包干补偿范围之外另行评估、据实补偿范围:(1)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2)看护房(≤22.5平方米);(3)坟墓;(4)农业生产必需且正常种植使用的温室大棚钢、砼骨架、三面砖石或坯墙、塑料薄膜顶及以上标准;(5)电力设施计量表之前、通讯设施;(6)农业生产必需且正常使用的大口井(井径≥5M)、水池水渠(石砌及以上标准)、硬化道路等构筑物;(7)光伏设施。

(二)历史遗留建筑物补助标准对历史遗留的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分类处置,源政办字〔202217号文件实施前(202257日)已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适当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合法建筑据实评估额的50%源政办字〔202217号文件实施后新建、翻建、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补助。

(三)特殊定着物补偿标准。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观赏、绿化类等特殊树种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认证后据实补偿。

(四)扣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费用土地面积。另行补偿(补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农业生产必需并且正常使用种植的温室大棚外)、观赏、绿化类等特殊树种使用土地,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三、合理拟定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采取包干补偿的被征地村居本着依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尽量做到辖区内各村补偿标准统一,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包干补偿费用应当区分类别,统筹使用,避免一刀切,包干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按照届时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核算的补偿金额。补偿方案经相关镇政府同意后报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加强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后,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分配、使用办法

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及时做好信息推送、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收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使用以及社保资金拨付使用等资料;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及时足额保障,做好征地补偿费用预存、拨付以及相关信息推送等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村参保及信息推送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管理,信息推送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保障征地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