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从严管控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汇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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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65589/2023-541676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1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沂源县从严管控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汇报
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
(2023年12月)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促进全县砂石行业健康发展,从严控砂石项目处置、砂石企业审批、砂石矿权出让、过程监管和规范砂石处置资金管理使用等五个方面,建立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控砂石项目处置
经合法审批的建设工程涉及砂石处置的,由建设单位提报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勘察报告;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等水利工程涉及砂石处置的,由水利部门提供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涉及砂石处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生态修复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县砂石办通过询价方式委托有资质、信誉高的服务单位,编制方量测算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和价值评估报告,确保砂石处置的数量、质量、价值真实有效。各类处置项目,由县砂石办负责拟订砂石处置方案,分别经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提报县政府同意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公开拍卖。涉及较大工程砂石处置项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二、严控砂石企业手续审批
新上、改建(含技改)、扩建砂石加工企业,必须提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立项审批、环评审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建设审批、安全“三同时”审批等合规性手续。相关部门要对手续办理流程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严控砂石矿权出让
涉及新设、延续砂石矿权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编制砂石矿权出让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出让。出让后及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严控过程监管
一是压实各级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镇街(开发区)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优化巡查队伍,完善基层自然资源所巡查网、村级田长网、联防队员巡查网“三张网”,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二是推进智慧化监管。利用砂石资源监管平台,逐步对砂石加工企业、砂石处置项目、私采乱挖区域、废弃露天矿山等各类业态实行网络监控全覆盖,通过视频监控、智能识别、预警推送、分析研判、监督执法等形成闭环管理,实现源头监管。三是拓宽监督渠道。制定《沂源县盗采砂石资源有奖举报办法》,通过资金奖励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砂石资源监管,让群众监督成为砂石资源监管的有力补充。
五、规范砂石处置资金管理使用
砂石处置拍卖成交所得直接交自然资源局账户,由自然资源部门扣缴税款后全额上交财政部门。砂石处置项目涉及的地质勘查、方量测算、价值评估费用和平台维护、监控设备增设、日常监管测绘等相关费用,财政部门要全部纳入成本核算,及时从上缴资金中列支。制定《沂源县砂石处置项目资金奖补办法》,确定奖补条件、奖补标准和报批流程,从每宗砂石处置项目成交所得资金中,适当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奖补费用,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附件: 1.沂源县盗采砂石资源有奖举报办法
2.沂源县砂石处置项目资金奖补办法
附件1:
沂源县盗采砂石资源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盗采砂石资源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盗采砂石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砂石资源管理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道管理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的,均属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全县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涉砂石资源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组织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报备,或借项目建设等名义,非法开采、经营砂石资源;严禁实施非法开采、运输、收购、销售河砂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盗采砂石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资金奖励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盗采砂石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等无证采矿行为,不按设计方案超范围或超期限开采、私自处置、破坏生态环境等涉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对明知是盗采砂石资源行为而进行采挖、销售、收购的行为;
(三)确需采挖砂石的项目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出的砂石料等矿产资源,不按规定进行依法处置,私自外运销售的行为;
(四)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非法采砂的行为;
(五)其他破坏砂石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盗采砂石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有效盗采砂石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相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八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盗采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通过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
(二)拨打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0533-3236113、县自然资源局0533-3242201、县水利局0533-324108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533-2920517电话进行举报;
(三)直接到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面举报。
第四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举报非法盗采砂石资源的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经核实,非法开采行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的,不予以奖励。
(二)非法开采行为属实,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但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每宗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非法开采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每宗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章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诬告或虚假举报的,诬告或虚假举报情形将被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和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履行公民义务放弃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我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八条 我县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沂源县砂石处置项目资金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涉砂石处置项目顺利施工,依据《沂源县砂石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源政办字〔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砂石处置项目资金奖补办法。
一、奖补范围
根据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砂石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源政办字〔2022〕18号)规定进行砂石处置的以下几类项目予以资金奖补:
1.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制造、加工工业类和仓储物流类项目;
2.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仓储物流、田园综合体、村镇建设等乡村振兴类项目。
二、奖补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享受奖补政策,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项目建设未使用各级财政资金。
2.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擅自更改场地采挖平整设计、超范围超深偷采偷运砂石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按照施工约定期限完成场地平整施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砂石处置清运,不影响买受人利益。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擅自更改场地采挖平整设计的,存在超范围超深偷采偷运砂石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照施工约定期限完成场地平整施工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砂石处置清运的,均不予奖补。
三、奖补标准
项目按照施工约定期限完成场地平整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砂石处置清运的,砂石处置通过验收后,按照缴税后砂石处置所得收入的30%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奖补。
四、报批流程
按照“先处置后补助”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项目场地平整完工后,由涉砂石处置建设单位提出奖补申请,由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无异议后向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提报砂石处置项目奖补审核表(附件1)。
2.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填报奖补资金认定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附件2),由县财政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奖补资金。
五、执行期限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砂石处置项目奖补审核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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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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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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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平整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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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处置 中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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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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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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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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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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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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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挖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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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自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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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处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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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设计标高及四至范围采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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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 私自外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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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约定期限完成场地平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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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约定期限完成砂石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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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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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砂石处置项目奖补资金认定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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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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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后砂石处置收益(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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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奖补标准 |
缴税后砂石处置所得收入的 % |
认定奖补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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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砂石办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政府 分管领导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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