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关于《沂源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0-197540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08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沂源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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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源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的

起草说明

 

    现将《沂源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试行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被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发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属于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是国土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法律规定有失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对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规定,往往导致没收行为无法顺利结案,严重地制约了国土资源执法效力。目前,国家尚未就此问题出台专门的规范,山东省及淄博市也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经考察,有些省区市为了实际管理需要,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专门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没收处置制定了操作规范,使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鉴于此,我局在调研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代拟了《试行办法》。

    二、制定《试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试行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情况制定。

    三、《试行办法》的制定过程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沂源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经过反复修改,我局政策法规科完成了合法性初审,形成了《沂源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于2020年3月2日在县政府网站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征集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0年3月6日24时,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向各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发了《征求意见的函》,收到反馈意见5条,具体为:

(一)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将第九条中“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改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此条意见已被采纳。

(二)沂源县财政局提出将第八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修改为“确保没收财物的安全完整”;第十三条“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施管理”修改为“纳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实施管理。”经研究采纳修改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和安全完整。”和“纳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实施管理”,此两条意见已被采纳。

(三)历山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为县政府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要求同各镇人民政府区别对待;对第十条“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处置方案对没收建筑物依法采取拆除、保留、使用等处置方式”有意见,认为街道办事处没有执法权限,不能独立完成拆除工作,但可以配合县相关职能单位完成,此两条意见未被采纳。未采纳的原因是街道办事处虽然作为政府派出机关,但与乡镇在行政级别上、承载职能上基本相同。另外一条,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接受移交的主体和管理主体,可以根据处置方案决定处置方式。

我局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修改稿向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

    四、《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一)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

明确了移交的主体和内容。移交主体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内容包括非法财物移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1、确定主体。明确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处置主体。

   2、分类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拆除、保留使用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案。

   (三)相关责任。

   明确管理责任、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应负责任、违法者拒不腾退应负的责任。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 7月 8 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 8 月 8 日。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