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领导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1-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07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领导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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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峰

 

问:文件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1.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选取北京大兴区、上海松江区等33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农村“三块地”改革。三块地包括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大内容。目前改革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2.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和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做出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时,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此项创新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成果向全国推广,这将为入市交易的市场化扫除障碍。

3.2020年3月,山东省住建厅等19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创建方案》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被纳入实验任务,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确权登记的前提下,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其使用权的出让及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把握好入市的规模与节奏。允许农民集体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依法收回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途入市。这样集体土地入市的思路愈加清晰。

4.2020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高水平推进我市城乡融合发展,淄博市人民政府出台《淄博市高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5)》(淄政字2020〕95号),明确淄博市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任务第一条要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详细阐述了集体土地入市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制度、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办法、创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模式。至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更加成熟。

问:工作要求、目标是什么?

答:加强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依法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问:文件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住建厅等1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创建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20〕2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高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淄政字〔2020〕95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问: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凡依法登记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住宅用地暂不纳入范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入市规模。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确定入市范围。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依据规划的经营性用途入市的,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并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问:有什么惠民利民措施吗?

答:没有

问:的政策与政策有什么亮点吗?

答:之前未出过类似文件。

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什么含义?

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中,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