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2021年版)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1-52024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6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2021年版)

发布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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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和全市、县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二)指引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县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建立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制定协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安排部署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协调、督查。

二、统一监管工作平台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监管平台上操作进行,全程留痕、流程可溯。

三、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五) 政策法规科牵头各执法科室依据省市自然资源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权责清单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

各执法科室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相应具体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好本领域监管工作。

(六) 当出现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或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情形时,各执法科室应及时会同政策法规科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 各执法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所监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政策法规科建立全局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四、 随机抽查实施

(八) 各执法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制订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时间、检查主体、检查比例及频次,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政策法规科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九)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各执法科室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十) 各执法科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人员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每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总体比例不得低于5%

各执法科室应针对不同信用状况、风险级别检查对象,开展差异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不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实施重点抽查,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一) 检查对象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十二)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指由县自然资源局发起其他部门参与或由其他部门发起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十三) 县自然资源局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执法科室应负责做好与参与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检查、汇总审理检查结果等工作。

(十四)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执法科室应按照发起部门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五、 抽查结果公示和处理

(十五) 各执法科室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监管平台并报政策法规科。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十六) 在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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