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山东省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0-501122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山东省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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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鲁厅字〔2019〕75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不断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节地生态、因地制宜、总量控制、公益惠民原则,各市、县(市、区)要依据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与正在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做好衔接,统筹考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布局和辖区人口数量、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等因素,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市、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加快推进绿色殡葬设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规划期限范围。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主要包括树葬公墓林、草坪葬、卧碑葬、壁葬、骨灰堂、骨灰塔等安葬设施及海葬、骨灰撒散纪念设施。规划内容为市、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总体格局、目标任务、数量规模、服务设施及各项引导性、约束性指标等。规划目标年为 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景可展望至 2050年。

(二)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公益性公墓覆盖常驻人口数量、死亡率等因素,测算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空间,科学编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并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墓立项、规划选址和土地划拨完成后,可由公墓建设单位编制公益性公墓设施详细规划,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详细规划编制应引入建筑、环保、艺术、国学等方面专业人才和专业力量,可聘请第三方专业社会机构组织实施。

(三)明确公墓用地性质。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公益福利殡葬服务设施,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林地、草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实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对历史形成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要逐步规范用地手续,推进生态绿色殡葬设施建设。

(四)明确公墓建设标准。公益性公墓按照单个墓穴不超过0.5 平方米、双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大于60厘米、每亩单墓穴位不低于 400个或双墓穴位不低于 200 个标准规划;骨灰堂、骨灰塔、壁葬等骨灰安放设施按照每个格位不超过0.25 平方米标准规划。倡导地表不留坟头、不立碑,确需立碑的主要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 度。

(五)明确公墓选址布局。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公益性墓地,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民族习惯、地理环境等因素,充分利用荒山、荒滩、废弃地、贫瘠地、未利用地等劣质地,不得占用耕地。公益性公墓选址、占地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前应对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把编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作为落实基本民生保障项目的实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规划范畴,充分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搞好规划编制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所需业务指导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按时高质量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确保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积极稳妥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