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0-2021学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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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95X/2020-511153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
第一章 申请受理
一、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户籍与学生高考前户籍地相同,且自愿与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 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6.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贷款额度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2.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 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3.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
(六)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七)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县级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八)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五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二、申请与审查
(一)首次申请贷款
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核查首贷学生是否已进行预申请。对于未通 过预申请的学生,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8〕12号)要求,由学生书面承诺代替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
(二)续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现场维护。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县级资助中心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时,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
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复核
一、合同签订
(一)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通过高拍仪附带身份证读卡器获得准确的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1.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通过问询、比对本人和身份证照片等方式,核实申请人身份。特别注意查看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使用高拍仪读取信息。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使用高拍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相应按钮,读取身份证芯片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学生申请信息。
3.核实学生是否已通过预申请。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可在“贷前管理→申请与合同审查→明细”页签的其他信息项下“是否预申请”查询。
4.如果学生已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提交了本年度贷款申请,读取身份证后,系统界面将自动显示出该生的申请信息。
5.如果学生系首贷且未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提交本年度贷款申请,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需要新增学生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新增合同;如果学生是续贷且未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提交本年度贷款申请,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直接新增合同,操作流程与未开展电子化试点前的流程相同(简称“原流程”,下同)。
提示:★2018 年起,身份证读卡器也可以读取共同借款人信息。县级资助中心选择共同借款人对应的学生申请信息;
★临时身份证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身份证超过有效期不得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若学生未在线点击同意《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下简称“《约定与承诺书》”),需在合同签订环节补签《约定与承诺书》。
(二)检查、核对、上传申贷材料
1. 申贷材料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要的材料)
首贷材料 :①学生身份证原件;②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③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④《申请表》原件;⑤户口簿原件;⑥《认定表》原件(未通过预申请学生需要提交)。
续贷材料: ①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②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提示(一):★首贷、续贷学生均需提交《申请表》;
★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还需提交《认定表》;
★办理首贷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县级资助中心需查验双方户口簿原件,无需留存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续贷时,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学生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资助中心现场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进行后续的续贷申请与办理;
★若借款学生《学生证》丢失,县级资助中心可以要求学生提供所在高校开具的《学生在校证明》;也可以要求学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 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代替《学生证》
提示(二):★2018年起,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供学生“自助上传”申贷材料功能;
★县级资助中心应做好组织工作,请学生在上传申贷材料3日后,再前往现场办理业务。
(三)签订合同、打印《受理证明》及《借款合同》副本
1.签订合同。申贷材料成功上传至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指导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使用手写板签订《借款合同》。
提示:★签字过程中,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第一时间确认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所签姓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严禁由除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外的第三人代替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
★续贷时,由到场一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签署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姓名,需在代签处注明代签人。如学生张三办理时,在借款学生签字位置签署“张三”,在共同借款人签字位置签署其共同借款人姓名“李四(张三代签)”。
2.为合同加盖电子公章。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与借款人再次确认金额、期限后,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加盖县级资助中心公章。
1、为让学生知悉《借款合同》条款、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受理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空白《借款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志愿者为学生和家长讲解合同的核心条
2、考虑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告知学生合理选择的贷款期限。
3、为学生提供加盖电子公章的《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
①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在贷前管理→申请与合同审查页签,点击“打印受理证明”按钮,弹出受理证明下载对话框,进入“打印受理证明”界面,阅读受理证明,确认受理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盖章”按钮盖章。将打印好的《受理证明》交给借款人,并告知其回执录入截止时间等注意事项。
②县级资助中心应为每位学生打印一份《借款合同》副本。
4.告知注意事项:
(1)妥善保管《受理证明》。学生到高校报到后凭《受理证明》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10月10日前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电子回执;
(2)随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掌握贷款审批进度;
(3)加强诚信教育,告知借款学生其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将直接进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借款学生的“第二身份证”。
提示:★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不良记录会对学生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
二、回执录入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申请当年10月10日。10月10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提示(一):★借款学生携带以下材料请高校资助中心经办人录入回执:
① 本人身份证;②《受理证明》。
★电子合同复核状态,不影响高校录入回执。
提示(二):
★高校录入回执后,应留存《受理证明》备案,并提示借款学生将《受理证明》下方虚线部分剪下带走(该部分提示借款学生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初始登录密码、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初始登录密码和初始支付密码)。
★高校应严把回执录入关,对于已经办理了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不符合回执录入条件的,不予录入回执。
★若借款学生无欠缴学费,高校应不予录入回执。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省级资助中心在审查、汇总辖区内《借款合同》后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分行审批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至省级资助中心的助学贷款专户。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划付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一节 账户开立
省级学生资助中心(或省教育厅)在开发银行相关分行开立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 开发银行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统一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
第二节 发放审查
贷款发放前,省级资助中心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后,向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提交《××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申请函》。分行及时对省级资助中心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省级资助中心出具《××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确认函》
第三节 资金划付
开发银行分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中。
第四节 到账查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后,高校应随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学费到账情况。高校经办人在学费到账查询模块下,选择转账日期,根据转账金额选定一条高校批次流水号并导出列表。各高校可据此入账。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 征信管理
(一)征信工作 县级资助中心如遇到借款学生对其个人征信信息表示异议的,应首先核实异议是否属实。如异议属实,应协助借款学生进行错误数据变更,告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及时纠正征信数据错误;如异议不属实,应向借款学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非恶意逾期情况证明 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直接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时,县级资助中心应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查询统计→学生台账”核实逾期本金和利是否已全部清偿。
对确已清偿所有合同的逾期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在“查询统计→学 生台账”新增《关于×××助学贷款非恶意逾期情况的证明》,结合学生对逾期原因的解释 说明和县级资助中心的催收记录,如实录入“逾期原因”后,提交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核。
分行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开具证明;审核未通过,可由县级资助中心告知借款学生。对尚未清偿所有合同的逾期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
详细解释说明,督促其及时还款。
第二节 毕业确认
毕业确认手续是借款学生离校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4月至6月,高校应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
一、指导借款学生进行毕业确认申请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高校经办人应指导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具体路径是学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 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二、逐个审核学生毕业确认申请
原则上,高校应要求学生现场办理毕业确认手续。
(一)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 高校经办人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毕业确认”模块下,选择对应的学生,核实其所有相关信息后,对该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确认,并在系统中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一份,交给学生。
提示: ★高校应重点核实:家庭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工作单位电话、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地址等项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借款学生的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交叉核对。
(二)现场告知学生注意事项
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时,高校经办人应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告知学生,提醒学生牢记学生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特别是在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后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高校经办人还应告知学生在每年11月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的数额。同时,高校经办人应加大对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的宣传力度。
提示:★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借款学生,也要进行毕业确认。高校经办人应提示学生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要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还款计划变更,以便学生在读书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若借款学生暂时没有确定工作单位,高校经办人应提醒学生在确定工作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知高校。
第三节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一、 合同变更分类
《借款合同》变更分为助学贷款业务一类变更和助学贷款业务二类变更(以下简称“一 类变更”、“二类变更”),一类变更由县级资助中心受理,经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核准后生效。二类变更由县级资助中心受理并直接完成,无需开发银行核准。
一类变更包括:还款计划变更;
二类变更包括:就学信息变更、账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
二、工作流程
(一)就学信息变更 就学信息变更是指由于借款学生录入错误,或因其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 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行为。 就学信息变更将会影响借款人已签订《借款合同》的贴息截止日、宽限期、贷款期限等内容 的变化。一般来说,就学信息变更还将引起还款计划的变更。目前,就学信息变更暂由借款人发起。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资助办经办人审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后, 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复核生效,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根据变更内容更新该学生的就学信息;
3、因就学信息变更导致入学年份、毕业年份、学制发生变化的,县级资助中心需要提醒借款人同时申请还款计划变更。
提示: ★对于首次贷款的学生。在回执录入前,借款学生及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都可以修改就学信息,修改就学信息后,《申请表》、《借款合同》均需要重新签订;录入回执后,县中心经办人只能通过就学信息变更的方式修改就学信息。
★对于续贷的学生。只能通过就学信息变更的方式修改就学信息
(二)还款计划变更 已由县级资助中心完成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按原《借款合同》约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起止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审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后,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复核并提交 开发银行有关分行;
3、 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准后,由县级资助中心通知借款人变更结果。
(三)账户信息变更 原代理结算行模式下,借款学生续贷或因其它原因需变更个人账户的,将其代理结算行个人账户统一变更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
(四)身份信息变更 借款人由于录入有误、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要对《借款合同》进行变更。
(五)共同借款人变更 借款学生因更换共同借款人,需要对共同借款人进行变更。 账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要求与就学信息变更要求相同。账户信息变更时,借款人需要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账户信息变更单》,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时,借款人需要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单》。
第五章 本息回收
第一节 学生自付本息回收
一、还款政策
(一)起息日和结息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还款计划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五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 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 20 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到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
具体为:1 月—9 月及 12 月,当月 15 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 月 20 日,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 20 日;10 月 1 日— 15 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 10 月 20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0 日提交申请,还款 日(结息日)为 12 月 20 日。
提示:★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 500 元 (含),且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完成提前还款申请后,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可随时使用支付宝“助学贷款还款” 功能或 POS 机进行还款。